张晓倦律师

张晓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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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过错的司法认定标准

来源:张晓倦律师
发布时间:2019-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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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过错不同于一般话语环境中的过错,具有其自身特定的含义。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是指被害人出于故意实施了错误或不当的行为,且该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伦理规范或法律,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或者正当利益,客观上导致了犯罪行为的发生。

    实践中,认定被害人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过错,应具备以下条件:首先,过错行为的实施者是被害人。如果过错行为是第三人所实施的,而被告人却针对被害人实施了犯罪行为,那么由于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不存在利益关联性,因此不能认定被害人存在刑法意义上的过错。其次,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或者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伦理规范,应当受到社会的否定性评价。第三,行为是出于故意。单纯的过失行为或不可归咎于被害人的其他行为,不能认定为被害人过错。第四,行为人的过错须达到一定的程度。即并非所有的过错都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过错,只有当行为人的过错达到一定的程度,才属于刑法评判的范畴。轻微的过错,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责任。第五,被害人的过错行为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且过错行为的发生与犯罪行为的发生具有时间上的相近性。第六,被害人的过错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发生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即被害人的过错行为直接导致了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发生,是刑事案件发生的一个条件,两者间具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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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张晓倦
  • 执业律所: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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