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在学校受伤,学校要承担什么责任?
来源:张晓倦律师
发布时间:2018-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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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根据过错推定原则,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学校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裁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校园侵权案件,要遵循过错推定责任、审查免责事由的逻辑规则。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根据该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人身伤害的,应推定学校存在过错,学校仅在充分证明自身尽到教育、管理义务时方能免除赔偿责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的,推定学校存在过错。
2.学校如果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已经明确规定学校的过错推定责任和免责事由的情况下,法官应严格适用。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尚未对学校的教育、管理职责细化规定。综合司法实践,如果学校提交证据能充分证明其尽到教育、管理义务,无任何疏漏之处,学生权益受损纯属侵权人或者本人的过错,则可免除学校的责任;如果学校仅能证明尽到了部分义务,其做法仍有不完善之处,存在导致侵权损害的风险,则应由法院酌定适当减轻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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