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运光律师

陈运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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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海南-海口

擅长:合同纠纷,公司企业,刑事案件

无罪判决的多棱正义视角

来源:陈运光律师
发布时间:2012-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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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判决的多棱正义视角——海南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运光

海南某市检察机关有一年提起的公诉刑事案件中,有10例被法官判决无罪。这一晴天霹雳,对检察机关才说无异于热钢淬水,一片惊谔。有的人指责,法官是滥用审判权,大搞徇私枉法活动,有的人咒骂,法官吃里扒外,食着国家俸禄,却作着袒护罪犯的勾当;有的则认为法官水平低下,看不到犯罪行为人的罪行及其社会危害性,漠视社会安全与实体正义;还有的认为,公诉机关缺少与法院的勾通与联系,故而法官给你颜色瞧瞧;有的甚至把之斥骂为法官政治素质低下,判决的背后肯定蕴藏着见不得天日的腐败,要查之而后快。……如此等等,评判的污水一齐向法官身上泼去,而不见检察官们闭门自省,从人权保障、程序正义、法律知识水平乃至运用法律的能力\\案件质量评价体系等诸多方面去考量,这不能不说是法律监督职能中公诉活动的悲哀。

无罪判决所反馈出来的指斥,所激起的崩床般的愤慨情绪,反映了检察机关不少人至今仍然存在着把公诉权作为打击犯罪的唯一权能,程序工具主义的司法价值观仍然占据公诉活动的主导地位,看不到公诉权的保障无罪的人免受刑事追究的一面。反映了检察官职业信仰的模糊;反映了检察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缺失与职业道德素养的低下;反映了执法理念的陈旧与落后。笔者以为,无罪判决蕴含着内容丰富的不可低估的意义。它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对法律正义、司法公正、程序正当、公诉权的运用,人的宪法权益保障,检察机关的案件质量评价体系等不无益处。总之,无罪判决,并非对社会治安的破坏,对法律正义的贬损,相反,它有不可估量的价值功能。

首先,无罪判决是对程序正当缺失活动的摒弃。程序正当原则是当今司法活动的不可或缺的原则。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亦是司法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准则。程序正当要求司法机关在司法运行中保证各个环节依法定的程序顺位合法活动。在侦查活动中,不论立案、调查、审问犯罪嫌疑人,抑或收集证据、采取强制措施等均应依法进行。在审查起诉,审判与执行活动中也应严格依法践行,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参与权;保证其对案件的知情权与异议权;保证其无罪申辩和违法侦查活动的控诉权得到充分行使;保证其合法人身权益与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夺。然而司法实务中,人们看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的应有权利的实际享用与法律的设定大相庭径。他们在各个诉讼环节其权益被层层剥皮抽枝折叶,有的遭受变相侵夺,有的甚至公然践踏。这不能不说明我国司法实践程序正当原则的贯彻是缩水的、缺陷的。当事人的正当程序权利是保证正确定罪量刑,准确适用法律的关键,非法侵犯与剥夺,必然导致公正司法的扭曲,必然错案频仍,这种蹂踏程序正当原则的做法,遭受法律正义的伐挞,被法庭判决无罪是咎由自取,无罪判决实际上是对程序缺失的无情摒弃。

其次,无罪判决是法律正义的凸现。法律正义,是法和正义的有机组合,法作为一种正义的化身,必须在价值取向上不懈追求正义的目标,不断地接受正义的检验和评判,不断地在正义的驱动下,舒张个性,吸纳精华,抛弃糟粕,时刻实现与时俱进。法律正义的实体凸现,必须以一定的方式,通过制订一些规范来确保其真正兑现。要建立合理的、符合理性的诉讼制度,保证法庭的正义价值追求得以张扬。没有形成合乎正义实现的、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则法律的正义意蕴就难以获得实效。无罪判决,作为一种裁判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其内在蕴含着保障法律正义的机能,其外在表现则是一种有力的保障手段。法律的正义实现与否,当事人的生命财产权利能否免遭不法侵犯,只有通过对其无辜的遭遇的否定,宣布其行为不是对国家法益的侵害,驳回其犯罪的指控,才能使法律的正义给予遵纪守法公民崇尚与敬仰法律的回报,才能在全社会兑现法的公平、公正,给广大民众以自由、平等和安全。在刑事诉讼中,无罪判决实际上是公民合法人身权益与财产权益的最后一道保护摒障。它是对审判环节前面几个环节的总检,是法与正义的融合测定器和守护神。只有它的存在,法律正义在刑事司法上才有所体现。

再次,无罪判决是看得见的公正。有这么一个著名的司法谚语:“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这实际上是对“纸上谈兵”的一种无情鞭挞,是对真实公正的渴望和呼唤。司法实务中的“口号公正”和“纸上公正”已使人们厌恶和反感。善良的人们预期与盼望的是看得见的公正。这无疑对司法的要求更高了。在司法活动中,高喊司法公正如雷贯耳,而实际行动中的扭曲与虚无,让百姓处于失望与愤懑之中。司法程序中的暗箱操作,法律运用中的人为打折,已使公正司法的形象遭受贬损。在各个诉讼环节中,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表面上实现了,而实际上并不兑现,变相侵夺,走过场的程序形式怎能说是程序“到位”了呢?有些司法官员振振有词地说:侦查中审讯犯罪嫌疑人是在正规的审讯室中进行的,讯问和笔录都全部置于监控机的监视之下,不信你打开监控机全程窥看,没有半点的刑讯逼供。如果说犯罪嫌疑人被吊、被打,何曾见手上有铐痕,身上有伤痕。面对质疑,主诉检察官亦不示弱:你说公诉机关不依程序审查,不告知当事人应有的权利,你可以看审问记录,提讯证,可以问一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收到权利告知书。该走的程序我们都全部做了,何来程序不公之有!其实,是非与否,只要人们把审讯的背后以及审查起诉过程再翻开和再重演就不难得出答案。

审讯的预审室,监控录像只不过是表演给愚蠢的人所看。犯罪嫌疑人进入审讯室接受讯问和笔录过程是在侦查人员驯服了以后才进入审讯监控室装模作样的。在这之前,犯罪嫌疑人所遭受的折磨,为什么不通过监视器放一放?所谓的手上无痕,身上无伤,就是隐瞒了先用几层胶布缚住铐手铐的腕关节才套上手铐,隐瞒了打头、胸、软肋部位和不给水喝、车轮战等歹毒手段的结果。而公诉环节的审查虽然有不少次的看守所提押证记载提审次数和提审笔录,也有犯罪嫌疑人收到权利告知书的签收,但明眼人稍微留意就不难发现,提审次数与提审笔录是不相对应的,有多少次提审一见有犯罪嫌疑人的无罪或罪轻的申辩就拒绝不做笔录,或者尽管已被迫于无奈作了,但专择有罪陈述记载,而不载无罪、罪轻辩解。有的虽然全部记载了,但审查报告与案件法院时就把无罪辩解和无罪证据给予搁置,撕掉或者作为内卷藏起来。如此这般审查岂不是掩人耳目,走过场,搞审查形式,是什么?这种敷衍程序要求的表演,哪里能使犯罪嫌疑人或者无辜公民的实体权利得以实现呢?这种欺骗百姓的做法不正是送给犯罪嫌疑人、无辜公民画在墙上的权利大饼么!法律的正义在如此场合不也是纸上的正义么?

人们需要的是看得见的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而无罪判决正是这种实实在在的看得见的公正。无罪判决使犯罪嫌疑人显著轻微的行为获得了刑法的合理评价;无罪判决使无辜的人因司法行为的滥觞所遭受的屈辱得以雪洗;无罪判决使在侦查环节与审查起诉环节所丧失的发现错案的机会得以弥补与救济;无罪判决还我公民的宪法权利与刑事诉讼权利。它是人们渴望享有的拿得到的、实实在地呈现在人们面前的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它是犯罪嫌疑人、当事人无懈抗争的结果,是司法文明的再现。

再四,无罪判决让人瞥见了法官秉公执法,崇尚正义,不畏权势排除干扰的意志与勇气的端倪。长期以来,法官们在无数冤魂或者无数冤枉的无辜人群面前,只有干焦急与同情而不敢越雷池半步的。尽管在法官们的心中由于常常面对冤错、假案,而深刺肺腑痛苦难抑,备受煎熬,然而,畏于权势与不奈的司法环境也只能望洋长叹,捶胸跺脚了。而如今,随着独立审判司法环境的逐步转暖,公民权利意识秩序、人权、公正不断引入司法制度之中,使法官们积压悠久的法律正义、程序正义的理念像火山爆发一样喷薄而出。他们秉持正义的宝剑,勇敢地跨越雷区,向哪些无视人权,随意侵夺公民生命、财产、人身权益的行为削去,对哪些陈旧的执法理念,唯国家社会利益为大的偏执执法行径,践踏人权的恶行无情鞭挞。英勇地捍卫了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匡扶了社会正义,使审判活动真正发挥了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的阻遏作用。无罪判决,正是这种正义行为的缩影。实际上是对有罪指控的否定评价;是对公诉机关工作的挑衅;是还无辜的人以清白之身的善举;是法治与公平、正义理念和陈旧的有罪公诉唯一职能之工具主义司法价值观的激烈抗争。这种对抗,需要的是裁判者的坚强意志和勇气,需要的是法官的职业信仰,需要的是法官的顽强不息的抗争精神,不随世沉沦,不追求俗利、清廉如水的法律与正义融合的职业人格;需要的是法官的果敢、利落、勇猛的作风。这是多么崇高的职业道德修炼呀!无罪判决的果断评价,使人们惊喜地瞥见了现代法官的勇气与正义的魄力,瞥见了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的曙光。无罪判决的裁断,使法官的职业身份在全社会广大民众中得以升华与崇敬。使其不单纯是一般意义上的法律人,而是法律与正义的化身,人权保障的救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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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601*********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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