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伟东律师

张伟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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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专业律师谈知识产权出资(系列2)

来源:张伟东律师
发布时间:2012-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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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出资的本质是以知识产权作为对价来换取出资人在公司的股权。因此,所出资的知识产权的财产权利必须转移给公司。

《公司法》关于非货币出资的规定是“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这里的“转让”是知识产权专有权的转让。有人认为,我国有些法律关于技术“转让”的标的,并非仅限于所有权,还包括申请权、使用权的转让。《公司法》没有明确“转让”含义,而知识产权使用权可估价,可由他人实施,可以采用转让一说,符合出资条件。所以知识产权出资,既可以是所有权出资,也可以是使用权出资。然而,知识产权使用权(如商标使用许可、专利实施许可)在法律性质上已不属于知识产权,而具有债权属性。而债权同样符合“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的法定条件,因此,债权出资在法理上没有题。只是,根据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出资者要确保被投资公司无过错的前提下,可实现这项作为出资的债权。若出资人违反了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则适用《公司法》第31条规定,以确保公司资本充实,维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同时,在出资协议或公司章程中明确出资方进行技术辅助导、培训等必要的工作及上述义务的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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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市长丰路警泰苑8幢1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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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张伟东
  • 执业律所:安徽百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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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40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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