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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某离婚拆迁、商品房、款分割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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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离婚-离婚.时间:2019-04-17.作者:朱亮亮律师

芦某离婚拆迁、商品房分割案


承办律师  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朱亮亮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父母房屋拆迁,为了多分房,儿子结婚,多分房,出资购买商品房登记夫妻名下,离婚分割。商品房完全归男方调解结案。

【基本案情】芦某与吴某,2013年登记结婚,婚后夫妻获得父母一处拆迁房的两套安置房,一套80,一套50。并在使用芦某父母的拆迁款对外购买迈皋桥一处商品房,购得当时委托中介说给女方1%的份额,后中介办理产权登记时,没有约定此份额。2014年生育一小孩。2016年吴某,带小孩去娘家八卦洲居住,芦某周末等看望。女方还投资钱宝,钱宝出事,双方就处理方式发生矛盾。加上其他分歧,女方部分拆迁款在男方父母处。2018年吴某委托律师向栖霞区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

1、房产证是物权的凭证,双方名义明确的书面约定,登记夫妻名下房产,一般是共同共有,婚后取得,离婚时候一般平均分割。要对抗吴某,就需要证据证明当初1%的约定。对此,我们要求芦某,补足证据。

2、从房屋首付款及以后还款来看,均是从芦某父母处转帐,记录证据多久。

对方要求离婚,可以,对房屋购买款、房贷款作为对夫妻的借贷,进行房产进行抵充,减少损失。

   3、对于对方要求小孩抚养问题,芦某最关心的商品房问题,我们建议

可以适当争取,但不要闹大,影响商品房事宜。

   4、拆迁安置房,8050平方米,虽然是婚后取得,但都是按照栖霞区拆迁政策确定,男的有80,女的有50。在产权证没有办理情况下,女的只能50

   我们,让芦某搜集好1%约定的证人证言、整理好支付房款凭证,搜集相关拆迁政策;补充好证据,虽然第一次法院可能会判决不离,但对于第二次做充分准备。

   我们律师工作方式

   这些证据搜集好:1、根据对方起诉的证据材料,房产证没有,拆迁协议也没有。证据不是太充分,对方可能认为商品房只是1%的份额。故我们开庭前不提交拆迁协议、借条、支付房款及证人这些证据。看对方底线。

   2、芦某对婚姻还有一定留恋。为此,我们开庭前和吴某沟通,问对方是可以继续生活。对方态度坚决。从把商品房分割好,如果双方还有可能,可以继续复婚。

   3、当庭我们律师表示,只要对方不离婚,我们也不想离婚。如果对方坚决要求离婚的,我们在财产分割清楚下可以离婚。

   4、吴某提出房产分割方案,大房子归她,还要给他拆迁款和抚养费。我们认为大房子不属于她,拆迁款我们同意给她,并她的拆迁款可以给她。抚养费对方要求太高,钱宝里面的钱,只要对方不要求分割商品房,可以归她。该处商品房是父母出具,也是父母从别人处借款进行还房贷的。

经过法官的阐明当地拆迁政策,的确女的只能拿50平方米的。最终女方一心想离婚。双方达成调解,芦某及其父母不能让吴某分割250万左右的商品房要求达到。小孩抚养费低于女方的要求。拆迁房和拆迁款届时还给女方。当庭制作签署调解协议,由于房产证等材料没有带上。法官要求双方约定个时间下次带上房产证等,好确定房屋地址等信息制作调解书。

第二次,开庭女方看到房产证,没有房屋约定,有向反悔的念头。但我们律师表示这个商品房购得款都是借贷的,归还借款及利息后,你分不到净资产的。何况调解协议已经签署,很难反悔。你要反悔这次婚离不掉的。女方听到,不再争辩。签署笔录。

【裁判结果】 调解离婚,芦某享有250万左右的商品房所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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