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新刑诉法解释第155条的适用
来源:尹思勤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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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新刑诉法解释第155条第二款规定:“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2013年1月1日起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社会上律师、学者、法官等,对新刑诉法第155条的规定,产生了不同的理解和适用。有的法院为此规定作出了不予支持死亡赔偿金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这在法律界造成了很大的反响。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究竟包不包括死亡赔偿金呢?办案的律师们也广泛讨论,新刑诉法实施后,附带民事诉讼是否还赔偿被害人的死亡赔偿金?有很多律师、法官认为新刑法诉法第155条规定中没有死亡赔偿金字样,所以,不包括被害人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如果不包括的话,最高院该解释又与《侵权责任法》第15条、《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的赔偿范围相矛盾,究竟依据哪一法律规定?如果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就是支持吗?笔者认为,该法条在适用过程中引起了重大的分歧,必须导致不一样的判决结果,这样会出现不公现象的发生,笔者希望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做出司法解释规定,来指导法院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审判,纠正对新刑诉法第155条规定的理解偏差,正确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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