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圣泉律师

汤圣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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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房产纠纷,行政纠纷,征地拆迁,建筑工程

行政复议查阅意见-撤销《房屋拆除通知书》

来源:汤圣泉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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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周XX经查阅被申请XXXX镇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答复书及证据材料,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作出被复议行政行为是错误的

1、被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房屋是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涉案房屋到底是在城镇规划区内还是在城镇规划区外、乡村规划区内,被申请人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在未提供该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作出认定建筑物违法并限期拆除的行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2、对申请人的房屋合法性的认定部门是城市规划部门而非被申请人。申请人房屋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已建造,距今已有30年的历史,XX市人民政府关于XX工程XX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发布的征收范围包括申请人房屋在内,XX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附件:XX工程XX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第六条规定,未经登记的房屋应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建筑物合法性的认定和违法建筑的查处。

3、对于因历史原因造成的房屋手续不全的,不能一概认定为违法建筑,即使是违法建筑也不是一概予以拆除。对此,国务院《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第四条明确规定,各地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切实解决城市房屋拆迁中久拖不决的遗留问题。对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各地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申请人房屋与左右两邻居房屋都是从原戴窑镇多种经营服务站购买房屋,据了解两户后来的办理了手续,申请人由于经济原因一直没有办理,但从两邻居的办理情况来看,申请人房屋时是可以办理相关手续的。

二、被申请人依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认定案涉房屋为违法建设,是适用法律错误。

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不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集镇规划。因此申请人必须提供涉案房屋是在乡村规划区内的证据,否则其行政行为没有依据。

2、《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于19931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于200811日,而涉案房屋早在上世纪80年就已建造,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无法律依据。

三、被申请人提供的查询答复认为涉案房屋的建设无审批手续、准建手续和相关产权登记,申请人认为该答复存在以下问题:

1、答复主体是XXXX镇村镇建设服务站,该服务站是被申请人的内设机构,与本案具有利害关系,不足采信。

2、涉案房屋如在城市规划区内,答复主体当然无从查证。

3、鉴于该房屋早已存在,建议被申请人提供XX市人民政府的有关涉案房屋最早年份的航测地形图就可以确认涉案房屋权属。

四、被申请人答复认为申请人无申请资格无法律依据。申请人与戴窑镇多种经营服务站签订房地产转让协议,履行了合同义务,且申请人一直在利用该地块及房屋从事生产经营,当然对案涉标的房屋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另,合同的效力问题只有司法机关可以确认,被申请人无权认定。

五、被申请人作出违法认定及限期拆除的行政行为目的不当。

被申请人不是为了拆违而拆违,而是为了使用强迫手段、不给予申请人公平补偿的情况下的强制拆迁不正当的目的。30多年来,被申请人没有对涉案房屋认定违建并要求拆除,而且在200412月转让协议上有被申请人的负责人的签字,虽然协议的主体是XX镇多种经营服务站,但鉴于XX镇多种经营服务站是被申请人的内设机构,没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其行为应视为被申请人的行为,显然被申请人一直认为案涉房屋是合法建筑。被申请人在案涉房屋被纳入XX工程XX段征收范围内作出认定违建并限期拆除的行政行为目的明显不当。

六、被申请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行政行为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无论是作出违法建筑认定的行为还是限期拆除通知的行为都应当告知申请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事实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履行了上述义务。

七、即使涉案房屋是违建,对于违法建设行为的惩罚也已经超过了2年的追诉时效。行政处罚的对象是人,处罚的是人的行为,违法建筑的持续存在不代表违法建设行为的持续或继续,违法建筑建成之后,其违法建设行为就已经结束,所以,对于已建设30多年的房屋,对行为人再实施行政处罚已经超过了追诉时效。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超越职权、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行政行为明显不当,依法应予以撤销。

此致

XX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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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汤圣泉
  • 执业律所:北京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20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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