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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房产纠纷,行政纠纷,征地拆迁,建筑工程

离婚时能否基于工龄等因素分得相应房屋征收补偿份额

来源:汤圣泉律师
发布时间:2018-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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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能否基于工龄等因素分得相应房屋征收补偿份额

【背景】

使用一方工龄折扣或工龄优惠,或使用一方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以此所购置的房屋涉及房屋征收时,房屋征收补偿如何分配?

购买公房时享受的工龄折扣或工龄优惠并非是认定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依据,工龄折扣或工龄优惠只是一种政策性补贴,而非财产或者财产权益。确认所购房屋的性质,关键在于判断购房款项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将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认定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以上内容直接确定房屋征收补偿款的分配。

【案例参考】

在《原告张某与被告江某离婚纠纷案》中,案件事实:“原告张某、被告江某于19957月登记结婚,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原告两次起诉离婚,经调解均撤诉。然而双方关系并未得改善,晨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1998年双方共同出资购置某区15号楼16单元202室房屋一套,并于2000413日取得该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张某。张某主张房屋归江某所有,要求江某给付房屋折价款20万元,同时主张该房屋内的共同财产索尼牌29寸彩电一台归已所有,其余共同财产归江某所有,江某除主张折价款可支付17万元外,其他无异议。双方无债权债务。另外,张某所有单位于19878月分配给张某平房一间,19906月张某与其前妻离婚,确定该房屋由张某继续使用。江某与张某结婚后未对该房屋进行使用、修缮及添附。20045,该房屋所在地区因进行环境整治项目建设而被纳入拆迁范围,根据某市

国土资源局和房产管理局、某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关于《某市职工购买拆迁范围内公有住宅平房、简易楼房和筒子楼管理办法》,上述房屋需进行产权置换,张某以4834元的价款购买了上述房星(该款未实际交付,从拆迁中扣除),其中使用了江某19年的工龄。20062,某市西城区园林局与张某签订《某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依据该协议,张某获得房屋拆迁补偿及补助共计404,00.076(其中代扣公房购房款4483.44)。现在原告江某要求将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一套、拆迁款40多万元依法进行分割。被告张某同意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应给付折价款20万元;但拆迁款系对自己婚前财产的补偿,与原告无关,不同意分割。”

法院审理后判决:“江某与张某离婚;位于某区15号楼16单元202号房屋一套归江某所有;江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张某折价款17万元及共同财产索尼牌29寸彩电一台。”

婚姻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结婚,但因婚后感情一直不和,无法共同生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双方均主张离婚,应予以准许。双方对于家具电器等财产分配上达成一致意见,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给予确认。但是夫妻双方离婚时,根据婚姻法照顾女方的原则,原告主张给付被告房屋折价款17万元之意见,应予以支持。

本案中的焦点问题是双方争议的拆迁补偿款,由于被拆迁的房屋为被告婚前财产,在产权置换中使用了原告的工龄,对此对拆迁补偿款如何界定,还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函的复函》(2000217,[2000法民字第4)精神执行。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已经分割完毕,健在一方用自己的积蓄购买的公有住房应视为个人财产,购买该房时所享受的已死亡配偶的工龄优惠只是属于一种政策性补贴,而非财产或财产权益。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没有分割,应予查明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还是配偶一方的个人所得,以此确认所购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如果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所购房屋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公房也不一定就是夫妻共同财产。认定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主要依据仍是看购买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还是配偶一方的个人所得,以此确认所购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只有在房款出资来源不能查清的情况下,才能推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针对本案而言,工龄的使用只是计算价款时考虑的若干因素之一,其本质是政府给予职工的优惠政策,而房屋拆迁补偿款的构成与工龄不发生关系,双方也未实际共同出资购买,因此该房屋的所有权不因工龄问题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基于房屋拆迁所得补偿仍属被告个人所有,原告要求分割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但是,就本案而言,作为弱势群体一方,根据《婚姻法》照顾女方利益的原则,在分割财产时要对女方利益给予特殊的照顾

随着城镇住房制度的改革,开始由房屋实物分配形式不断向现行的货币化分房推进和演变,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等应运而生。修改后的《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等相关条文对《婚姻法》第17条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进行细化,将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认定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前述复函所指的“工龄优惠”与司法解释中所涉及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等,在性质、指向、内容等诸多方面都是有所不同的,4号复函与司法解释()在此类问题上不存在冲突。

【律师说法】

离婚诉讼中往往会涉及房屋征收补偿款分割问题,这就需要认定房屋征收所获得的征收补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离婚诉讼中,征收补偿款被一方领取或者征收安置登记在一方的名下,另一方主张分得相应份额的,则要分析双方在征收中的地位作用等相关因素。例如征收部门将户籍人口因素、人均居住面积作为补偿安置重要因素考虑的,征收补偿款分割时也要把这些因素考虑在内,才能体现公平的原则。在承租单位公房或福利住房拆迁征收时有些单位把职工的工龄因素作为拆迁征收安置的优惠政策,以体现用人位的福利政策。但在涉及拆迁征收补偿款或所安置的房屋分割时,要看这些拆迁征收之前的房屋或拆迁补偿款是否转化为夫妻共有财产,只有转化为共有财产的才能予以分割。虽然一方婚前房屋拆迁征收时使用了另一方的工龄因素,但该因素只是作为一种优惠政策考虑,不能得出转化为夫妻共有财产的结论,以此为依据要求分割拆迁补偿款缺乏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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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汤圣泉
  • 执业律所:北京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20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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