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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条例实施后,如何实施原拆迁许可项目

来源:汤圣泉律师
发布时间:2018-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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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条例实施后, 如何实施原拆迁许可项目

【背景】

征收条例虽然规定原拆迁许可项目继续沿用原有规定处理,但诸如拆迁许可过期后,是否可以延期,延期次数有无限制规定?这直接涉及征收条例有无溯及力等问题。

征收条例规定,经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除不能实行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拆迁外,拆迁许可延期、资金监管、评估、行政裁决等,将继续沿用原拆迁条例及配套政策的规定。针对拆迁许可延期而言,当时《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9条第2款仅规定拆迁延期的申请与作出答复的期限,并没有限制延期次数,但各省市的拆迁办法、条例等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各地的特别规定。

【案例】

在《申请执行人某市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某房屋拆迁行政裁决非诉执行案》中,案件事实:“近日,*省某市某*区法院成功化解一起申请强制执行房屋拆迁案,这也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后该院受理的第一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案。

申请执行人某市某***有限公司由于在***建设项目拆迁过程中未能与被申请人朱某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申请人某市某***有限公司向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申请裁决,该局于2010517日作出*房拆裁决字(2010)40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并于2010518日送达双方当事人。送达后,双方均未提起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该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在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准备实施行政强拆之机,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公布实施。该条例第35条规定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6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该条的规定意味着对需要强制拆迁的房屋的执行权由政府交给了法院。

因此,申请人某市某***有限公司于2011326日向某某*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近年来房屋拆迁问题一直是社会上的热点和难点,暴力事件和悲剧不断发生,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需要强制拆迁的房星的执行权由政府交给了法院,行政强拆变为司法强拆,从形式上看,执行主体变了,但房屋拆迁的矛盾性质并未发生根本性变化,法院处理该类问题,稍有不慎同样会使悲剧重演。法院领导对该案非常重视,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听取相关人员的汇报,了解案情,研究解决该案的思路,最后决定暂缓向当事人送达有关手续,由行政庭在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审查过程中,多做各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争取化解该案。方案确定后,该院行政庭工作人员积极与双方当事人接触,不厌其烦地做当事人思想和解释工作,讲事实、讲法律、讲政策、讲利害。最终经过审判人员耐心、细致的工作,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达成安置补偿协议,圆满地解决了这起房屋拆迁执行案。

据悉,这起房屋行政强拆案件,从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裁决到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历时近一年的时间,但某*区法院受理后不到3个月的时间就将该案妥善化解,该案的妥善化解,既切实维护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又为拆迁人的开发项目建设扫清了障碍,也为今后该项工作的开展积累了成功经验。”

新旧条例之间效力衔接最主要的问题就是新条例法律效力的溯及力问题。所谓法律效力的溯及力,是指新法是否可以适用其生效之前的事件和行为,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根据《立法法》第84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权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可知,我国以法不溯及既往为一般原则。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35条规定,已经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应适用原有的规定,不适用本《征收条例》。

不过,根据以上《立法法》条文中但书中的内容可以作为具有溯及力的例外原则,从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出发,特别规定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即依原《拆迁条例》等原有程序作出拆迁安置补偿裁决后,若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不得实施行政强拆。

对于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如何全面适用原拆迁条例与征收条例?按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条例施行前已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仍然有效。根据本条例规定,经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除不能实行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拆迁外,拆迁许可延期、资金监管、评估、行政裁决等,将继续沿用原拆迁条例及配套政策的规定。

实践中有以下五种情形:第一,已受理了拆迁许可申请,但尚未核发许可证;第二,分期建设的项目,一期已核发许可,二期尚未核发许可;第三,在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尚未完成拆迁任务,需要延期;第四,201121日前取得的房屋拆迁许可证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确认违法的,自始无效,具体项目应当适用征收条例;第五,政府已经作出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的决定,

具体业务部门没有实施强拆,政府撤销责成决定后,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但已超过申请执行期限的,人民法院应视逾期申请有正当理由,依法予以受理;因人民法院原因未能及时受理强制执行行政裁决申请超过申请执行期限的,人民法院应视逾期申请有正当理由,依法予以受理;逾期申请强制执行行政裁决确无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前两种情形,只能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征收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第三种情形,应按照拆迁许可延期,在原拆迁许可证上注明延期期限。针对拆迁许可延期而言,当时《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9条第2款仅规定拆迁延期的申请与作出答复的期限,并没有限制延期次数,但各省市的拆迁办法、条例等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各地的特别规定。如《某*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4条第2款即规定:“批准延期拆迁的,延长期限累计不超过1年。”

【总结】

在适用本条过程中,还出现很多问题。目前既存在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而实施的房屋征收活动,又存在之前已经核发拆迁许可证的房屋拆迁活动。这样房屋征收活动与房屋拆迁活动的并存,也意味着两种不同补偿标准、两种不同救济方式的并存。这将会造成征收条例公信力方面受到损害。另外各地在成立征收部门即征收安置管理办公室的同时,原拆迁管理部门即拆迁管理办公室仍然继续保留,当然可以采取“一套人马,两块牌子”进行过渡。如果认为颁发的拆迁许可证难以经受司法审查,裁决有为难情绪,建议主动撤销拆迁许可证,然后按照新条例由市、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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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汤圣泉
  • 执业律所:北京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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