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付款后不得以不当得利收回
来源:翁林霞律师
发布时间:2015-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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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的阿勇和晓婷通过微信相识,之后迅速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2014年5月的一天,两人因闹分手发生争吵,当晚阿勇通过ATM机转账5万元至晓婷的银行账户。但这件事并没有缓和两人的矛盾,半年后,两人再次因争吵大打出手并报警。此事发生后不久,两人分道扬镳。
阿勇先是一纸诉状将晓婷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偿还这笔借钱,但法院以阿勇未提供充足证据证实其与晓婷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为由驳回了他的诉求。之后,阿勇又以不当得利为由二次起诉要求晓婷还款。阿勇称当晚两人在晓婷的暂住处谈分手,晓婷情绪激动,把门关上后拿出一把刀不让阿勇出去,说自己没钱没办法生活,索要5万元,阿勇无奈之下只好同意,之后双方就去ATM机转账。阿勇还向法庭提交了一份自己事后要求晓婷还钱的录音证据,里面晓婷对收到该笔款项并无异议,但否认自己用刀威胁阿勇的行为,认为阿勇完全是出于自愿付款。
而法庭上,晓婷则持不同说法,她称自己借给阿勇5万元钱帮助其生意周转在先,阿勇当晚的汇款行为是向自己还款,自己当场也将原先阿勇写给自己的借条还给了他。
法院一审认为,该笔款项系经过协商一致而支付的财产性补偿,因此驳回了阿勇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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