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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后声称不含阳台未作约定视为整体

来源:翁林霞律师
发布时间:2015-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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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卖房时未对封闭阳台作出约定,交付后却要求买家另付阳台费。近日,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了卖家的相关诉求。 
  2011年1月9日,胡某与黄某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胡某将其名下的住房,另加房前阳台封闭面积和房后三间瓦房,部分家具,共计18.5万元出售给黄某。合同签订后,黄某按约支付了房款,胡某亦按合同约定将房屋给予黄某使用并办理相关手续;但事后,胡某认为其未将在住房后门口连着住房自建的封闭式阳台出卖给黄某,要求黄某按每平方米3000元支付转让费。双方经协商未果,胡某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后,一审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未对封闭阳台作出特殊约定时,视为整体出售,但鉴于黄某自愿,判决其补偿胡某5000元。一审宣判后,胡某不服,提起上诉。新余中院二审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庭后表示,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承认交付房屋时该封闭阳台只有一个通往室外的门,与主房屋之间没有门锁,且去厨房必须经过该封闭阳台。因此,应当认定该封闭阳台是整套房屋的一部分。双方在合同中虽没有注明后封闭阳台如何处置,但基于该封闭阳台与主房屋的不可分割性,根据常理和习俗,应理解为该封闭阳台与主房屋系一整体,而无须作特别说明。相反,如果当时双方合意该封闭阳台不在买卖范围内,倒应当作特别说明。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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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翁林霞
  • 执业律所:广东高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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