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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电子商务企业“四大”法律风险及律师建议

来源:翁林霞律师
发布时间:2015-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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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越来越多的传统企业及创业企业积极参与到电子商务活动中。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的商务模式,具有全球性、虚拟性、快捷性等特征,但同时存在不少内在隐患和法律风险。那么,电子商务企业究竟面临哪些风险?该如何防范这些风险?本文将详细介绍,以供参考。


【风险之一:电子商务企业的设立】



  电子商务属于经营活动,从事经营行为的企业必须取得营业执照。

  律师提醒,企业通过设立网站经营电子商务时,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即经营性 ICP 证,拟开办电子公告服务的,还需向上述主管部门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特种行业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还需经该行业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如果不了解电子商务所应遵从的独特规定,依然简单地按照传统企业的设立来对待,很可能在无意识状态下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触发设立环节的风险。



律师建议:

  企业应该全面了解相关的政策法规,充分了解和理解相关规定,对于设立程序做到心中有数,除了向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手续外,还需获得网上经营的相关许可。



【风险之二:电子合同法律风险】



  合同是商务活动的重要手段,电子合同是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主要合同形式。作为以数据电文形式存在的新的合同形式,其法律风险是电子商务交易的主要法律风险之一。电子合同涉及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

  第一,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虽然根据我国《合同法》,电子合同被认为是书面合同的一种,其法律效力得到了明确承认,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电子合同的订立过程、存在形式、证明力等与书面合同显然不同“,与书面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难以得到相应的保障。

  第二,点击合同等电子格式合同的效力问题。点击合同等电子格式合同是电子商务中常见的合同类型,由于一方对合同条款只能选择接受与否,存在可能会因缺少双方的合意而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



律师建议:

  第一,针对电子合同所具有的与书面合同相比的独有特性,在订立电子合同时,需要注意对电子合同进行恰当保存,并可借助第三方交易平台缔结合同,以解决目前电子合同立法过于笼统的风险;同时,企业也可以采取积极措施,以推动立法机关进一步完善相应的电子合同立法。

  第二,对于电子格式合同,合同提供方应采取积极的技术手段提醒消费者注意格式条款,并尽可能保障相对方有充分审阅合同的机会,以避免合同可能事后被认定为无效。与此同时,要加强对电子商务的宣传和推广,提高交易主体在进行电子商务交易时的自我保护意识。



【风险之三:知识产权侵权风险】



  电子商务发展伊始,即出现了大量的域名抢注、商标侵权等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企业从事电子商务活动时存在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是不容忽视的。一方面,电子商务产生了一些新型的知识产权形式,如受著作权保护的多媒体作品、网页设计、数据库,受专利法保护的计算机商业方法专利,对域名的保护等等;另一方面,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内容也发生了变化,我国修订后的《著作权法》明确了作者对作品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



律师建议:

  规避电子商务中的知产权侵权风险,就要求企业在从事电子商务时,对电子商务活动所具有的特殊知识产权形式有敏感的识别能力和充分的尊重意识,避免各种技术手段的不当运用构成对知识产权的侵权;同时,也应注重保护自己拥有的电子商务知识产权。



【风险之四:程序法上的风险】



  由于电子商务活动范围不受地域限制,一旦发生纠纷,如何确定司法管辖权以及所适用的法律成为难题,也使电子商务企业可能面临管辖权和适用法律超出其预期的风险。



律师建议:

  应对这种类型的风险,企业可预先通过合同约定发生纠纷时管辖的法院和所适用的法律,约定的管辖法院和所适用的法律应和合同本身具有一定的联系。一般情况下,这种约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除非违反了某些强行法的规定。关于数据电文,我国《电子签名法》明确了其证据力,但作为证据的数据电文应符合可靠性、完整性等技术要求。

  由于电子证据容易被毁坏,企业可以在交易前预先约定符合可靠性、完整性等要求的技术标准,并可以通过专业人员对电子证据进行保存、提取,采取公证的方式对电子证据进行保全。

  此外,企业在进行电子商务活动时,还涉及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网络广告的规制、电子支付风险的划分、外国法院管辖和外国法适用等其他法律风险。

  总之,电子商务活动作为商事活动,其法律规范的本质属于商法,兼具技术性的特点,企业应尽量利用商法自治性规范、通过合同的约定,规避由于技术发展所带来的种种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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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翁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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