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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因欺诈被确认无效后事实劳动关系是否成立

来源:翁林霞律师
发布时间:2015-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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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科技公司因发展需要招聘一名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的工作人员,待遇优厚。李某系高中毕业,因看中该岗位待遇优厚,便伪造学历证书前去应聘,公司没有做进一步调查,就录用了李某。3个月后,公司发现李某的能力一般,随即展开调查,发现李某的学历证书系伪造,于是解除了李某的劳动合同。因公司没有为他缴纳社会保险费,李某要求公司为其补缴,但公司认为李某以欺诈手段入职,根本不构成劳动关系。双方遂发生争议。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的劳动关系是否成立?
    《劳动合同法》第28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但对于劳动关系是否成立的问题,现行法律、法规并未涉及。笔者认为,因欺诈导致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应当根据欺诈的内容是否为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核心因素来确定双方之间是否成立事实劳动关系。主要理由为:
    从法律原理来看,无论是劳动合同关系,还是事实劳动关系,其本质都是双方达成合意的结果,需要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都将导致合同自始无效。劳动法律关系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同样适用民法的基本规则。如果欺诈方的欺诈内容是双方达成合意的核心因素,那么,受欺诈方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愿是不真实的,此种情况下应当确认劳动关系不成立,反之,则应确认劳动关系成立。本案中,职工是否具有研究生学历系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核心因素,核心因素不具备,则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愿都是不真实的。因此,劳动合同无效,李某与科技公司的劳动关系也不能成立,李某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如果职工故意隐瞒的相关事实并非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的核心因素,即使在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也应当认定双方事实劳动关系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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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翁林霞
  • 执业律所:广东高睿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4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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