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应红律师

毛应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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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江苏-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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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一次了断请慎重

来源:毛应红律师
发布时间:2010-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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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一次了断请慎重》(8月19日)
 
2004-08-20  
 
 

  如果您在工作中不幸患上了职业病,而这时单位提出与您一次性了断,您会如何选择呢?江苏靖江市的陈顺国患上职业病后,不识字的妻子与单位签了一个一次补偿协议,正是因为这个协议,他们走了艰难漫长的诉讼道路。

  解说:在我国第一大悬索桥――江阴大桥的桥畔,记者找到了陈顺国所居住的村庄。但是在陈顺

 
国的家里,记者只见到了陈顺国的妻子――郑桂红,由于受三期矽肺的长期煎熬,当事人陈顺国在今年的五月份已经离我们而去。对于陈顺国生前所从事工作,郑女士接受了我们的采访:

  记者:他在厂里做的是什么样的工作?

  郑:磨砂,去锈。大罐子里的锈

  解说:据郑女士介绍,陈顺国从91年到97年在靖江市化工设备衬里厂从事喷沙工作。后来因为企业改制,靖江市化工设备衬里厂并入了江苏扬阳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喷沙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工作呢,记者在扬阳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厂房外拍到了这样的大铁罐,陈顺国生前所从事的工作,就是钻到这些铁罐里面,把铁锈打磨掉,为了防止铁罐被氧化生锈,再将铁罐的内表面喷上搪瓷。由于这种的工作环境粉尘很大,如果防护不当,对人体的肺部会造成很大的损害。

  解说:从98年开始,陈顺国就已经患上了职业病。

  郑桂红:最严重就是98年就开始严重了。97年的时候,就有这个感觉,这个厂,不经常给他检查身体,他咳出来的痰有血才检查,一检查,说是血肺,就是职业病。

  解说:1999年的12月,通过江苏省职业病防治院的诊断,陈顺国被确定为职业病矽肺三期。由于企业没有给陈顺国上工伤和医疗保险,按国家法律规定,陈顺国的医疗费用应当由企业承担。

  解说:从99年12月份开始,由于病情的加重,陈顺国被迫停工在家治病。为了给丈夫治病郑女士几乎变卖了家里所有的财产。但令她十分着急的是,丈夫的病情还是一天一天地加重。到了2000年8月,扬阳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提出要与陈顺国签一个一次性补偿协议,企业一次性给付7万元钱用于治病。

  郑桂红:我家丈夫不愿意签的,是我签的,厂里的人,一块儿到我这里来,让他签协议,他不签,你要签,一次性解决可以,你把劳动于来,帮我把这个事情解决好,我就签了。我又不识字,他叫我去签,我就去了。

  解说:为了尽快给丈夫筹到救命钱,并不识字郑女士去厂里在协议书上签了字。

  郑桂红:后果我没有想到,我一直以为万把,两万,看的好了,一次性解决就解决吧。

  解说:在郑女士与企业签定的一次性工伤补助协议上我们看到了这样的条款:员工一次性领取工伤补助金后,即与企业自行解除了原有的劳动用工关系,企业不再承担员工以后的任何经济负担,含医疗等所有的费用。从2000年9月起,扬阳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停止支付陈顺国的部分工资,并不再报销医药费用。

  解说:拿到补偿金以后,郑女士马上将病重的丈夫送往医院治疗,但令她始料不及的是,7万元的补偿金仅一年多的时间就花光了。走投无路的的郑女士再次找到企业时,却遭到断然拒绝。

  解说:在好心人的建议下,走投无路的郑女士来到了律师事务寻求帮助。

  当事人律师 毛应红:我们记得当时接到这个案件的时候,就是说陈顺国家人来的,他们争议的焦点就是说,原来企业在2000年8月31号改制的时候,双方经过协商,签订了以及协议,这个协议不是陈本人签的字是他妻子,他们当时为了陈能够顺利的治疗,当时厂里答应给7万,他们就签了这个协议。

  解说:在接到这个案子之后,毛律师马上建议陈顺国向靖江市劳动鉴定委员会提起工伤认证。

  靖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保科科长 杨钧:陈顺国从事喷砂7年多,造成肺部感到不舒服,最后诊断的结论是三期矽肺,我们根据职业病防治医院的结论,依据我们工伤保险办法,对他确定为(工伤)三级,护理等级是大部分护理。

  解说:拿到工伤鉴定以后,毛律师又向靖江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但是仲裁部门以此案超过了法定的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之后,毛律师又向靖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诉讼请求却遭到法院驳回,理由就是陈顺国之妻与企业已经签订了一次性补偿协议。 那么这份协议是否有效呢?毛律师有着自己的看法。

  当事人律师 毛应红:因为当时当事人和企业签订这个协议的时候,双方还只有江苏省职业病防治院,所做的职业病认定,而没有进行工伤认定,也没有进行过工伤等级认定,这是其一,第二个就是说,因为这个协议,是当事人的妻子签订的,他的妻子并不识字,同时对职业病的危害性,以及严重后果,一无所知,作为企业,也没有向他告知职业病究竟有多大的危害,应该说这个协议是无效的。

  解说:那么在签协议时企业有没有向郑女士告之职业病的危害性呢,为此记者又赶到了江苏扬阳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但该公司负责人却拒绝了记者的采访要求。

  企业负责人:采什么采?你们是哪儿的?

  解说:随后这位负责人扬长而去,记者费尽周折,再也没有联系上。之后记者想要进厂房拍摄,也遭到了厂方的阻拦。

  解说:由于不服靖江法院的一审判决,当事人陈顺国又委托毛律师将此案上诉到了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审判第一厅厅长 任晓龙:陈上诉以后,我们经过审理,我们觉得陈叙国,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一次性补偿协议,认为是无效的。我们之所以认定无效,主要考虑到就是,陈叙国工伤发生以后,仍然在治疗过程当中,而且没有进行工伤认定,所以陈叙国,不可能预料到将来所造成的损失范围有多大,所以我们给予这个考虑,合同当时的协议是无效的。

  解说:最后,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陈顺国的诉讼请求,陈顺国依法享受工伤待遇。陈顺国虽然最后赢得了官司,但是却没有挽留住自己的生命,这个案例给我们留下了太多的思考。当职业病发生时,按法律规定能不能签一次性了断协议呢?长期从事劳动争议案审判的陈法官告诉了我们答案。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陈杰:1到4级的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是不可以,用人单位是不可以一次性补偿协议的形式,来给予他这种工伤待遇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津贴,等等这样的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34条、35条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享受相关工伤待遇,对于一至四级伤残职工,企业不准主动与职工签一次补偿协议。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陈法官还建议,如果企业的发展情况不是很好,工伤职工可以考虑签一次性补偿协议,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职业病往往是难以治愈的疾病,伤者后期维持治疗费用相当高,所以当职业病发生时,是否与单位签一次性补偿协议,您一定要慎重。

 

稿件来源: 中央电视台劳动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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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毛应红
  • 执业律所:江苏中毅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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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212*********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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