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荆州律师 > 赵亚男律师 > 律师文集 > 文集详情
律师信息

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应如何分割?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4-06-26 浏览量:0

A女士和B先生大学时确立了恋爱关系, 毕业后A女士在当地工作,B先生则在外地发展,A女士看中了新开盘楼盘中的一套商品房,希望和B先生共同出资购买,用作两人结婚的新房。B先生表示同意,提出以双方的名义共同购买。但当地对外地户口购房有政策限制于是B先生A女士签署了一份协议,约定双方分别出25万元以A女士的名义共同购买商品房一套,该商品房属于双方共同所有。后双方到售楼处以A女士的名义签署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交齐了50万元购房款。半年之后房屋交付,此时两人却因故分手。此时该房屋已增值,市价62万元,B先生要求A女士按房产市值的一半退款给自己,但A女士只同意退还其出资款并支付利息,不同意支付房屋增值款。

 

律师观点:该套房屋系由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且双方签订的协议明确约定了房屋属于双方共同所有,B先生25万元不属于其对于A女士的借款,而是共同出资款,房屋的增值系双方共同的投资行为所形成,因此,A女士应按房产市值的一半给B先生

 

【律师提醒】在双方共同出资以一方的名义买房的情况下,B先生采取签署协议约定房产产权的做法是值得借鉴的。如果没有这种对产权的明确约定,在司法实践中,B先生的出资款就会作为对A女士的借款处理。

    在共同出资的情况下,以双方共同的名义买房要比双方签署协议更有保障。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房屋权属是以房屋登记部门登记材料作为行使所有权、处分权的依据。本案中由于B先生并不是产权人,故其和A女士签订的协议虽然有效,但并不能在房产处理时对抗第三人。A女士故意隐瞒B先生,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时,B先生无权主张第三人和A女士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也无权要求第三人归还房屋。



赵亚男律师

赵亚男律师

服务地区: 湖北-荆州

服务时间:08:00-23:00

律所机构: 湖北旻韬律师事务所

136-7718-8236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