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明学律师

倪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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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过打黑案件,看辩护工作存在的问题

来源:倪明学律师
发布时间:2013-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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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黑案件,因其高度的敏感性,引起各方关注。又因案情复杂,卷宗堆积如山,致使庭审过程短则三五天,长则数十日。

打黑案件,当事人众多,律师云集。你方唱罢,我登场。有的律师,以极其出色的表现,而一案成名;相形之下,有的律师却黯然失色,令人大失所望。

案件尘埃落定,百感交集,五味杂陈。痛定思痛,笔者以切身经历,细数同行辩护工作存在的诸多问题,不敢也无权指责,只愿后人引以为戒,避免重复昨天的错误,全面提升辩护水平。做到,百尺竿头,更进一步。

一、庭前准备存在的问题

1、没有充分阅卷。

阅卷是辩护的基石,没有高质量的阅卷,辩护将无从开展,辩护意见将成为空中楼阁,甚至成为浪费庭审时间的罪孽,让合议庭听而生厌。

打黑案件,卷宗少则十多本,多则几十本甚至上百本。有的律师,不知从何下手,思来想去,敷衍塞责,仅仅复印其当事人的口供,草草了事。更有甚者,仅仅复印起诉书就出庭。有的律师,虽然复印了相关案卷,却作壁上观,缺乏深入的研究与判断。

没有深入细致的阅卷,辩护效果从何而来?打黑案件,证据繁多的情况下,建议采用牌照、扫描的复制方式,以降低成本、提高效率。阅卷时,不妨制作阅卷表格,分析指控每一起犯罪事实有哪些证据支撑,是否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进而评估罪名能否成立、罪轻罪重。唯有如此,才能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辩护方案。

2、没有深入研究法理。

指控罪名,所涉及的刑法条款、司法解释如何规定?理论上该罪名的构成要件是什么?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的界线到底在哪里?类似案件都有哪些经典案例?影响罪轻、罪重的因素有哪些?

凡此种种,有的律师大而化之,没有深入思考,甚至懒得思考。开口闭口,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套话连篇累牍,没有也不能有独特的辩护意见,更不能指望有什么亮点。休庭后,还自居简洁明快,殊不知,律师形象被糟践得一塌糊涂。

3、没有充分调查取证。

人所共知,公安重打击,对有利于嫌疑人的证据,往往很少甚至不收集。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使当事人得到无罪、罪轻或免处判决,是律师的职责所在。为能更好的发挥辩护效果,需要律师收集必要的有利证据。自觉坚守坚持法律底线,合法取证,必将赢得各方的敬重。

然而,个别律师懒得收集证据,或惧怕收集证据而招致风险。在庭上,几乎无证据可举,只能做无谓的假设与推理,或空口讲白话。

4、缺乏必要的、有效的沟通。

阅卷、研究过后,通过会见当事人,询问当事人对指控的意见,解开案件的疑问,询问是否有利于定罪量刑的重要证据及其线索,就辩护方案与当事人进行有效沟通,向当事人询问是否需要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讲解庭审程序,提示当事人应当注意的庭审事项。

有的律师,不注重开庭前的会见工作,甚至根本就不会见当事人。庭上,有的当事人手足无措,有的当事人答话与辩解不得要领,有的当事人与律师各执一词。如此辩护,危害极大。

二、庭审发问存在的问题

1、不能理解发问内容的价值。

发问的价值在于,通过发问,补充或补强证据,揭示不利证据的虚假性,消除案件疑惑,发现有利于当事人定罪量刑的事实与情节,如当事人实施犯罪的善良动机,在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地位,投案自首的经过,立功表现,查清案件赃物准确数额,当事人是否为未成年人等。

个别老律师,发问声色俱厉,一发不可收拾,貌似精彩的发问,实际上早已被查实。个别新律师见状,也不甘寂寞,纷纷效仿。如此毫无价值的发问,白白浪费了大量的庭审时间。

2、重复发问。

庭审中,公诉人、合议庭、辩护人,三方都要发问。

实践中,有的问题,已被公诉人、合议庭或其他辩护人问过了,但个别律师庭审或心猿意马,或不善于变通,仍然重复发问,合议庭往往要制止,甚至予以警告,弄得场面尴尬,吃力不讨好。

3、不规范发问。

个别律师,发问不尊重当事人,发问语气过于严厉,甚至斥责当事人。

个别律师,往往先入为主,采用诱导性发问,势必会遭到公诉人、或其他辩护人的抗议,势必会遭到合议庭的制止。

个别律师,发问语言充斥着方言土语,让当事人或其他庭审参与人听不明白,发问效果大打折扣。

子曰:不在其位,不谋其政。个别律师,对其他被告人发问,大有责难与指控之意,充当了第二公诉人的角色,明显越位。

4、有害于当事人。

发问必须有利于当事人,是律师发问的原则与宗旨,也是律师职责要求。

个别律师,庭前没有精心设计,没有与当事人有效沟通。庭上一时兴起,突然向当事人发问。当事人毫无准备,信口回答,加大了罪责,送公诉方一个漂亮的三分球。

5、作无把握发问。

个别律师,对其他被告人发问,事先没有考虑周全,没有充分估计发问后果,喜欢一厢情愿,只顾发问而不计后果。结果是,其他被告人的回答,与其期待的答案南辕北辙,甚至背道而驰。

6、发问内容逻辑混乱。

个别律师,庭前没有做发问预案。庭上,想到哪里问到哪里,语言障碍重重,语义模糊不清,杂乱无章,缺乏应有的逻辑层次,大大损害了律师形象。

三、质证、举证阶段存在的问题

1、对“质证范围”缺乏正确认识。

以前的观点,就单个证据质证的范围证据的三性,即客观性、关联性与合法性。但现在司法界和理论界一致认为,还可以对证据的证据价值进行质证。

律师如发现证据不客观或存疑,应指出不客观或存疑之处,结合证据理论和法律规定,简明扼要说明依据与理由。

证据关联性,是证据与指控的事实是否具有关联,能否达到指控的目的。律师如发现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与指控的事实无关,应当及时指出。

证据不合法的表现为:一是取证主体不合法,二是取证程序不合法,三是取证手段不合法,四是证据形式不合法。

证据价值,是指证据证明力的有无及大小。

实践中,个别律师不能仅仅围绕以上四个方面进行质证,更不能结合证据、证据规定和证据理论进行有效质证,质证效果极差。

2、庭前不制定质证方案。

庭审质证,是法庭审理的十分重要的工作,律师务必引起高度重视。

通过深入细致的研究,围绕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与证据价值,进行客观与理性评估,针对每一份证据制定准确到位的质证方案,制作电子文档,打有准备之仗。

个别律师庭前毫无准备,要么至始至终不发表质证意见,要么临时发挥,质证意见不周全、说理不充分、不得要害。

3、把辩论意见放在质证阶段发表。

律师质证,应当围绕证据本身应否作为定案的依据,发表质证意见。

个别律师不能理清质证意见的范围,在质证阶段,围绕案发的起因,罪名能否成立、罪轻罪重等内容,高谈阔论,引经据典,将质证与辩论混为一谈,结果被合议庭制止,甚而被个别法官戏弄,苦不堪言。

4、举证手忙脚乱。

个别律师,开庭前没有制定证据目录,理清举证秩序,载明证据来源,载明证据的证明目的。庭上,来回翻找,支支吾吾,耽误了大量的庭审时间。

四、辩论阶段存在的问题

1、错误界定量刑情节。

陈瑞华教授坦言,量刑辩护,是刑事辩护的一种常态。充分阐述从宽量刑情节,是量刑辩护的重点。

关于各种从宽量刑情节,律师可以参阅刑法总论与分论的规定,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权威刑法学家的精辟论断。

实践中,个别律师不能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准确界定各类从宽量刑的情节,将不是情节的事实当成情节辩论,在此情节中混杂其他情节,犯下低级错误,而贻笑大方。

2、不善于辩论证据。

定罪量刑,必须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庭审调查阶段的质证,往往是就单个证据发表辩论意见。法庭辩论阶段,律师应针对指控相关的系列证据,发表整体辩论意见。

律师若能仅仅围绕本案证据,结合法律规定与证据学理论,深入浅出,巧妙论证,往往成为庭审的亮点。证据之间若不能形成严密的锁链,甚至是孤证,指控的罪名依法不能得以成立。至少,证据存在重大瑕疵的案件,量刑时合议庭一般会做出让步,或留有余地,尤其是死刑案件。

实践中,个别律师缺乏证据意识,不能针对全案证据进行有效辩论。或者,蜻蜓点水,浅尝辄止,不能深入论证。

3、不善于辩论程序。

公正,是法律的精髓。既要追求实体公正,又要追求程序公正。美国刑辩大师艾伦.德肖微茨,将程序辩护视为最好的辩护;近年,程序之辩也被业内视为辩护的一朵奇葩。

辩护律师应当明确指出程序上的严重瑕疵,如管辖、回避、刑讯逼供等严重程序问题,全面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实践中,个别律师重实体轻程序,不注重对程序法及程序理论的学习,不善于就程序问题发表辩护意见。斯伟江律师,在李庄案、贵阳小河打黑案庭审中,所做的程序辩护,值得借鉴和学习。

4、口头表达能力欠缺。

个别律师在法庭辩论中,埋头宣读辩护词,从头至尾,目不转睛,从不抬头看审判席、公诉席和旁听席。有好的辩护词,还得要有好的口头表达能力。建议脱稿法庭辩论,确保辩论语言口语化,学习刑辩大师的庭审能力,确保发言轻重缓急、抑扬顿挫,如钱列阳律师。

如果当事人是省外人士,或者在省外开庭,普通话也应当达到一定的水准,至少要确保不影响庭审发挥。实践中,个别律师的普通话实在不敢恭维,让人听了苦不堪言,甚至闹了不少笑话。

庭审到了辩论阶段,合议庭精疲力竭,律师应当在短暂的辩论时间内,抓住案件焦点,直指要害,发表有力的辩护意见。个别律师,脱不了陈规陋习,开口套话连篇,辩护效率低下,辩论到实质问题,反而被合议庭制止。

5、重复发表辩论意见。

实践中,由于被告人较多,无论是事实还是罪名,重合现象难免。在后面发言的律师,应当认真聆听前面律师的发言。如果已经讲过的,要及时调整辩护方案,跳出前面律师的思路,另辟蹊径,力争避免重复。当然,要做到这一点,绝非易事,需要扎实的理论功底与丰富的庭审经验。

二轮辩论,律师可以在一轮意见基础上做新的补充,也可以针对公诉人的二轮意见做简要的回应。切忌,重复一轮辩论意见。

6、不注重与同行的沟通与配合。

打黑案件,往往是先定调,先抓人,再找证据。受个别党政领导干预,起诉难免牵强附会。在法律适用、证据、程序等环节,难免千疮百孔,漏洞百出。

实践中,很多打黑案件,绝大部分律师针对指控的部分罪名一致做无罪辩护,或证据不足辩护。然而,个别律师从不与他人沟通,前一个律师无罪辩护话音刚落,后一个律师立即倒戈,完全赞同控方意见,大大削弱了辩护席的整体形象与效果。控方听了,频频点头,自言自语道:老兄所言极是。

五、庭后存在的问题

1、不能及时交出辩护词。

法庭辩论,难免会百密一疏,甚至挂一漏万。事先准备的辩护词,或许因为庭审的瞬息万变,而不得不予以修改与调整。

休庭后,律师应当根据开庭的实际情况,归纳控辩双方的分歧,结合新的思考,将辩护词予以修缮。然后,及时向合议庭提交。

事实上,合议庭法官在庭上很难记住、理解并接受辩护观点,书记员往往也很难全面、如实记载辩护意见。

一篇好的辩护词,便于传阅、复制、存档,便于合议庭、审委会评议案件时参考。

实践中,个别律师庭前无辩护词,庭后也没有提交辩护词,是极端不负责的表现。更有甚者,做了一辈子律师,却拿不出一篇像样的辩护词。

2、不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

等待判决结果,当事人百般焦急,备受煎熬。律师应当换位思考,充分体谅当事人的心情。

休庭以后,律师应尽量关注案件的进展。如有机会,不妨面见法官,判断其对案件的内心看法,做必要的口头交流,弥补书面辩护的不足。

个别律师,开庭后即对案件不闻不问,甚至判决结果出来了都还不知道,当事人怎不心生怨恨?

六、启示

刑事案件,关乎当事人的财产、尊严、荣誉、自由乃至生命。刑事辩护,是法治与人权的风向标。律师责任,重于泰山。而辩护之路,何其艰难!

今后,应强化责任意识与执业操守,在每一个环节,珍惜与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刻苦钻研,全面提升专业素养,将工作做得更加专业化与精细化;它山之石,可以攻玉,借鉴其他行业先进理念与专业知识,全面提升律师的综合素质。

加强律师之间的沟通与交流,从每一个人做起。开庭前,最好召集刑辩律师,在整体上达成共识。

打黑案件,律师的辩护权也容易被无端忽视,甚至遭致迫害。律师敢于坚持真理,善于为权利而斗争,动用网络等多种监督手段,促成司法机关公正司法。

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

作者:倪明学律师

单位:贵州献才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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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倪明学
  • 执业律所:贵州献才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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