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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的范围及标准

非原创(自创) 发布时间:2010-04-20 浏览量:1036

 

工伤赔偿的范围及标准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用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

康复性治疗的费用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三十条)

辅助器具费用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停工留薪期内工资福利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停工留薪期间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三十五条)

伤残津贴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由用人位分以其解除或劳动关统筹地区上年度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22个月、18个月的一次性工疗补助金 (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第二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

由用人位分以其解除或劳动关统筹地区上年度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疗补助金,具体标准:713个月,810个月,97个月,104个月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第二十五条

(《工伤保险条例》三十六条、三十七条)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所需资金,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第二十五条

 

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由用人位分以其解除或劳动关统筹地区上年度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36个月、30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第二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由用人位分以其解除或劳动关统筹地区上年度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为:720个月,816个月,912个月,108个月。 (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第二十五条)

(《工伤保险条例》三十六条、三十七条)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支付。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第二十五条

 

职工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三十九条)

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三十九条第二项)

因公死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项、第()项规定的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三十九条第三项)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经确认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住院伙食补助费;

  ()经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配置辅助器具的交通食宿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劳动能力鉴定费;

  ()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支付的费用:   

()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作者: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  郭庆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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