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菏泽律师 > 郭庆华律师 > 律师文集 > 文集详情
律师信息

离婚时子女抚养的相关法律规定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10-02-25 浏览量:2127

离婚时确定子女抚养的相关法律规定

 

父母离婚后,对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离婚时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现行法律有如下原则性规定。

一、哺乳期内的子女的抚养。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最高人民法院199311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另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二、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还规定: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意见第3条和第4条的规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三、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四、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应予准许。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对单方负担全部抚育费的请求,不予准许。

 

郭庆华律师

郭庆华律师

服务地区: 全国

服务时间:08:00-23:00

律所机构: 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

139-5305-5882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