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夫妻共同财产,是离婚时双方可以分割的全部财产,明确财产范围、固定财产证据,方能实现自己利益最大化。婚姻法体系复杂,涉及的法律条文众多,对非法律从业人员来说,难以理清。在律师行业从业多年,笔者遇到的众多当事人对此都没有明确的法律概念,在维护财产方面需要律师的专业指导。在此,我将夫妻共同财产范围问题详细阐述,希望可以帮到大家。
现行婚姻法,存在两种财产分配制度,一种是约定财产制,另一种是法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即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以协议的方式,确定双方财产的归属,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共同所有。而法定财产制,是指法律明文规定何为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以及如何分割,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应遵照法律规定。
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是特殊与普通的关系。在存在合法有效的财产约定协议的情况下,适用约定财产制。法定财产制具有普适性,在没有财产约定,或者财产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可遵照法律规定履行。
对夫妻共同财产来说,双方可自由约定,也可依据法律执行。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很多当事人都认为对方的工资、奖金是由对方辛勤工作而来,自己没有付出,不应该有自己的。这种想法是完全错误的;
2、生产、经营的收益。不管双方或一方是个体工商户、企业老板还是上市公司股东,婚姻存续期间的生产、经营所得,都有对方的一半;
3、知识产权的收益。如著作权中发行复制所得、商标收益、专利转让使用所得,都可以在离婚时参与分割;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继承所得是指在继承开始后离婚的,已经继承或者确定能继承的部分。无论是继承所得还是赠与所得,若被继承人或者赠与人明确只赠与给夫妻中的一方,则另一方无权分割财产。
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如一方用婚前存款炒股、买理财产品的收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对于应当取得的部分,在离婚时,必须举证证明。
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对于已经明确能拿到,但是数额不确定的破产安置补偿费,可以待实际给付时,重新起诉要求分割。
以上是法律明确列举的夫妻财产的构成部分,对于特殊的,不在其中的,要根据法理、律师经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