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涛律师

王涛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公司企业,债权债务,继承,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离婚案件管辖法院的选择技巧

来源:王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5-06-28
人浏览


对于诉讼案件来说,立案是第一步,也是尤为重要的一步。怎么立上案、在哪立案,即案件的管辖问题,是任何一个成熟的、有责任心的律师都要慎重考虑的。选不对合适的管辖法院、立不上案,再多的诉讼策略、庭审经验都白费。


立案中的管辖问题,不仅仅决定着案件的基本审理法院,更与后期判决能否顺利执行有着密切的关系。而离婚案件作为民事诉讼领域中的特殊案件,在法院管辖问题上,有自己独到的规定。


根据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有以下法条要予以重视: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以上内容由王涛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王涛律师咨询。
王涛律师
王涛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 11513人好评:97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1111号万象城华润中心39层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王涛
  •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774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地  址:
    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1111号万象城华润中心39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