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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交楼标准如何认定?

来源:胡丽琴律师
发布时间:2013-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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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房产专业律师解答:商品房交楼标准如何认定?


    问:我在惠城河南岸某个楼盘买了套房子。本来合同约定的是088月交楼,但是开发商一直拖到前几天(09226号)发了个交楼通知告诉我们可以交楼了。我去看了一下,水电设施没全部搞完,质量也存在问题。但开发商说发出交楼通知就是交楼了,要限期签名交房。请问他们的说法正确吗?我该怎么办才能保证自己的利益呢?

    胡**律师答: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购房者可以拒绝收楼并要求开发商承担延期交房赔偿责任。

          业主收楼的标准应当符合法定和约定。

    首先应符合法定,根据我国《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都规定了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销售商品住宅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等。

    其次应当符合约定。交楼的标准,在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的《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有约定。除了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以外,开发商在交楼时还应当符合《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关于交楼标准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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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胡丽琴
  • 执业律所:广东尚典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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