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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立案审查中的几个特殊问题及处理方法

来源:陈宇鑫律师
发布时间:2012-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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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立案审查中的几个特殊问题及处理方法

     离婚案件是基层法院比效常见的案件。在原告提起离婚诉讼时,法院审查立案时会遇到一些特殊问题。笔者将这些特殊问题进行归纳及如何处理给予如下几点总结:

    1、原告在提起离婚诉讼时,提交的有关证明身份关系的证据问题。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涉及身份关系的诉讼,必须提供证据证实。离婚案件属于涉及身份关系的诉讼。当事人在提起离婚诉讼时,提供的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为结婚证。少数不能提供的,立案人员一般要求其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供婚姻证明。司法实践中,不能提供婚姻证明主要原因是年代久远,档案没有保存好。那么,这种情况,由谁来出具婚姻证明。从连接点来看,当事人所在单位、村委会、社区、街道居委会、派出所、乡镇民政办均可以,不应拘束于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一家。其次,婚姻证明是否属于起诉证据,从司法实践看,结论是肯定的。立案人员都要求其在立案时提供。立案后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现象不可能存在,否则,法院凭什么依据确认原告与起诉标的夫妻关系之间有法定的利害关系。

    2、原告要求离婚重新起诉,起诉前经过的6个月如何开始计算的问题。

    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实践中,对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自双方在和好协议签字次日起开始计算6个月期间,比较好理解。对采用判决或撤诉方式有两种处理办法,一种在原告收到判决书或撤诉裁定书次日起开始计算6个月期间;一种在最后一方当事人收到判决书或撤诉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开始计算6个月期间。实践中采用第二种方式比较可行。理由主要从结案要求考虑;其次防止重复立案。

    3、对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撤诉的离婚案件,原告要求离婚重新起诉,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新情况、新理由如何理解,法律上没有做出具体解释。下列情况可认为属于新情况、新理由:(1)发生与第三者同居事实;(2)实施家庭暴力,情节严重,导致发生轻伤及其伤残等严重后果的,实施轻微暴力自动停止或经教育表示悔改的可不考虑。(3)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情节严重;(4)赌博、极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对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撤诉的离婚案件,原告要求离婚向非原审法院起诉,是否受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中的6个月期间规定的限制。

    司法实践中,如原被告夫妻均在外地打工,原告向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后被该地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或撤诉。法院结案后,被告一方回到原户籍所在地,原告在6个月期间内再次起诉,法院能否受理。笔者认为,法院在审查立案时,如查明原告起诉无新情况、新理由仍应不予受理。理由在于婚姻法规定的6个月期间,其立法目的强调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防止草率离婚。除非存在经常居住地法院经审查无管辖权动员原告撤诉的情形。

    5、原告起诉要求离婚,一方户籍在外地且下落不明,可向原告方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法院在审查立案时,往往要求原告出具下落不明的证据,那么该证据是由原告方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或社区居委会所出具,还是由被告方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或社区居委会所出具,笔者认为,从方便原告诉讼出发,可由原告方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或社区居委会所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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