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清涛律师

张清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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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上海-上海

擅长: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父母出资购住房 女儿有证也无份

来源:张清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0-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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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近八旬的父母,为了确认其10多年前出资购买的一套商品房产权,与手持房产证的亲生女儿打起官司,近日,南汇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坐落于南汇区康桥镇某新村的一套房屋所有权归任某夫妇所有。

  1994年,因在市区的住房遇拆迁改造,任某夫妇看中了某房产公司在郊区开发建造的一套商品房,并付了订金、按揭部分自备款和部分房款。事后,任某因年龄关系不能办理系争房屋的按揭贷款,故以自己女儿作为抵押借款人身份与银行签订了商品房抵押贷款合同,贷款金额8.2万元,贷款期限为5年。随后,任某用女儿私章以女儿之名向房产公司购买了总价为16.4万余元的一套商品房。2000年4月,任某以女儿的名字申请领取了房产证并予以保管。2003年5月,女儿借故又补办系争房屋的权证。同年11月,任某夫妇在对房屋装修后入住至今。去年,因任某夫妇与女儿对该房屋权属发生争议而诉至法院。

  在法庭审理中,任某夫妇认为,房产证上登记的权利人是其女儿,但实际出资购买人是自己。系争房屋资金来源于国外的儿子,购房的一系列交款人也是自己。2003年下半年,夫妇俩为自己购买的该套房屋进行了装修,并于同年11月起入住。后与女儿之间发生矛盾,曾请亲戚朋友劝说女儿协助自己办理更正房产登记,遭女儿拒绝。现要求依法确认该房屋所有权归自己所有。

  女儿则认为,系争房屋购房合同、贷款合同、付款凭证、购房发票及房屋产权证上记载的权利人均是自己,自己的父母没有证据证明其是该房屋的权利人,因此,要求驳回父母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从系争房屋任某订金交付、按揭部分自备款、部分房款交付情况,任某因年龄关系无法办理按揭贷款,而以其女儿的名义办理及签订系争房屋出售合同;办理、保管原始产证;任某夫妇装修后入住等事实,以及任某女儿无足够证据证明所交款是由其提供资金和存在其履行上述行为障碍的事由,结合相关证人证言分析,法院认定系争房屋实际出资人和购房人应为任某夫妇,实际权利人为任某夫妇。

   法官说法:这是一起父母与女儿之间引发的财产所有权纠纷。父母认为,自己是实际出资人,诉争房屋所有权应归自己所有;女儿认为,产权证上记载的权利人是自己,诉争房屋所有权理应归自己。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房地产登记的权利人是被登记房地产的所有人,没有登记但实际出资购买了房地产的人,也可以是房地产的所有人。本案中,双方具有父母与女儿的特殊身份关系,作为女儿帮助解决父母购房手续上遇到的困难,是人之常情、理所当然的。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诉争房屋实际出资人和购房人应为任某夫妇,实际权利人为任某夫妇有充分的法律与事实依据。任某女儿虽持权利人为自己的补办房产证,但是其不是诉争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因此,对诉争房屋没有份额。任某女儿由于私欲澎涨,缺乏诚实信用意识,欲将父母实际出资购买的房屋占为己有,在法律与事实面前,不仅输了官司,还扯断了亲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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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清涛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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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张清涛
  • 执业律所: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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