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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未买到,中介费能否退还?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6-10-19 浏览量:0

      近年,邯郸市房地产受“非吸”影响,许多楼盘停工或像蜗牛一样久拖交不了房。许多人开始将眼光投向二手房,房产中介也比以前确实红火了不少。购房人需要专业房产中介为其提供包括房屋交易信息等在内中介服务,房产中介通过提供服务来赚取佣金。但在发生纠纷后,往往是购房人要求退费,中介方主张违约金,最后结局便是,话不投机,对簿公堂。

   有过购买二手房经验的人都知道,在购房过程中,至少需要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是《存量房买卖合同》(经纪人成交版),另一份是《居间服务合同》。这两份合同的特点都是,卖方、买方、中介方同为合同权利义务主体。那么,在这种合同关系下,如果中介违反合同约定,导致买卖双方无法正常交易,购房人如何要回中介费呢?我们认为,需要经过三个步才能实现。

 第一:通过补充协议的方式,对房产中介提供的服务内容进行明确、严格的约定。

不管是买方还是卖方,只要是跟房产中介接触过的人,可能或多或少都有这样一种感觉,不少中介业务员“业务能力二流,收费能力一流,收费前是一种态度,收费后又是另一种态度”。购房人只要按照中介的要求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合同》(经纪人成交版),中介就会找到购买人催要中介费。

其实,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买卖双方花在签订合同上的时间可能不会超过十五分钟,很多关键性条款都被中介一笔带过,买卖双方根本不知道,合同中有关中介的义务和责任是如何约定的。

大家都不知道,中介公司到底会提供哪些居间服务。同时,大多数中介也只会说,我们就是为买卖双方提供交易信息,撮合签订买卖合同,别的事情不归我们管。关于房屋权籍调查、购房人资格预审、房屋过户等事情,好像与他们没有任何关系,如果他们帮忙做了是卖个人情,不做就是本分。

但实际上购房人完全可以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及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清楚的确定中介公司的服务内容,保证购房人的中介费不会“打水漂”。同时,也能保证卖房人的房子能够顺利交易。

    在一般的二手房交易中,房产中介的基本服务项目必须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房屋权属调查。包括调查标的有无抵押、有无权利限制、核实权利人和处分人的身份及权利等;

二、房屋使用状况调查。包括调查房屋使用年限,有否隐瞒缺陷,有无租赁、违章搭建、相邻关系侵权以及维修基金的缴纳和使用情况等;

三、房屋市场行情调查。包括同类房屋市场行情比较,陪同买方实地查验房屋,确定卖方成交意向并订立买卖合同。

四、买卖双方的身份核实。确认买卖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买方是否具备购房资格。

    二手房交易的特殊情况是指,房产中介在取得购房人公证授权书后,可以办理以下业务:

一、代办贷款。包括提供阶段性贷款担保,办理房地产抵押贷款及登记手续。

二、单独办理产权过户。一般是由买卖双方自行成交,仅需要房产中介代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三、办理房屋入住有关手续。包括水、电、煤、天燃气、电话、互联网等的过户和结算手续。

在说完中介给我们提供服务内容后,大家可能会问,我们一般跟中介签订的《居间合同》都是中介公司提前打印好的格式合同,根本没有修改的机会,即便购房人提出修改要求,中介也不会答应。

其实,大家的这个问题很好解决,因为一般我们在签订《购房合同》都是三方合同,包括卖方、买方、中介方,为了便于合同履行都会签订一个补充协议。这时候,我们就可以把前面提到的中介服务内容加到补充协议里面。

签订补充协议的过程,是中介力量最薄弱的时候。因为这个阶段,对于他们来说,买卖双方已经签订了《购房合同》,他们距离拿到中介费只差一步之遥,在这个节骨眼上,买卖双方提的任何要求只要不是明显违反法律规定,中介或多或少都能答应。只要把握好这个环节,我们就能用一把“法锁”,把中介的服务内容给牢牢锁住。

 第二: 买卖双方直接签订免责协议,拒绝在中介提供的三方解约协议上签字。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房产中介出现故意隐瞒交易信息,提供虚假交易材料,或怠于履行自己义务等非归责于卖方或买方的原因,导致交易中断不能继续履行,以至于损害了交易双方的实际利益。

那么,在出现上述情况时。我们建议,买卖双方首先要签订一个互相免除对方责任的协议。并且,绝对不能在房产中介提供的免责协议上签字。因为,大多数中介版本的解约协议,大概都会包括三项内容,一是交易不能继续履行与中介公司无关,公司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二是公司收取的一切费用,一律不予退还。三是买卖双方放弃,对中介公司追究责任的权利。

    在看到这三项内容后,有人可能会说,即使签了这样的协议,也可以申请法院认定无效。但我们要提醒大家的是,要想通过诉讼的方式,认定所签协议无效,会是一件非常麻烦的事情,不但有败诉风险而且诉讼成本非常高。

所以,我们认为,最好的办法就是,不要在房产中介提供的解约协议上签字。我们之所以建议,买卖双方在非归责于对方时,签订免除对方责任的协议,是出于两种考虑,一是防止某些不良中介,转嫁自己的责任,挑拨买卖双方关系,使双方陷入无休止的诉累当中。二是由买卖双方联合,起诉房产中介,便于要回中介费和主张损失赔偿。

   第三:要敢于起诉或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要回中介费。

居间服务合同中需要明确约定的事项,只要中介方有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行为,并给卖方或买方实际造成了损失,那么我们必须敢于通过诉讼或投诉的方式维权。

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同时,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完成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事项,或者服务未达到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标准的,不得收取佣金。

这里需要特别介绍一下《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该办法是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同颁发的,属于管理房产中介的部门规章,虽然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该办法只属于部门规章,其效力没有《合同法》高,但对于房产中介来说,却是能起到最直接、最有效的管理作用的规章制度。

该办法直接规定了,房产中介未完成或未达到服务合同标准,不得收取佣金。大家注意,这里规定的是,“不得收取佣金”。因此,可以认为,只要房产中介没完成合同约定的内容,或不达标,付款人有权利要求全额退费,因为《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规定的是,“不得收取佣金”。

    综上所述,这三个步骤是相互关联,密不可分。第一步是明确合同权利义务内容,第二步是主动签订双方免责协议,防止落入签三方的合同陷阱,第三步是根据相关规定,积极维权,最终要回中介费。

夏俊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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