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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罪构成要件是怎样的?

来源:黄维宝律师
发布时间:2024-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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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汉语成语,意思是不认真、不负责地对待本职工作。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不履行职责义务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义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出于过失,比如疏忽大意、过于自信、擅离职守等。

  律师补充:

  实践中,玩忽职守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往往时间间隔较长,行为易与偶发因素、介入因素共同导致结果的发生,形成“多因一果”的情形,使得案件兼具不确定性和长期性。

  在处理玩忽职守案件中,要注意把握玩忽职守罪与工作失误的界限:工作失误,是由于制度不完善,一些具体政策界限不清,管理上存在弊端,以及由于国家工作人员文化水平不高,业务素质较差,缺乏工作经验,因而计划不周,措施不当,方法不对,以致在积极工作中发生错误,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工作失误,行为人是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而玩忽职守罪则表现为行为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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