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亦张律师

储亦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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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户口就能分到拆迁款么?——户口与征收补偿利益的关系

来源:储亦张律师
发布时间:2019-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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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给大家讲个笑话:

       算命先生说小明30岁会变得很有钱。小明不信,非要逆天而行。所以他好吃懒做,只管吃喝玩乐,什么工作也不干,就连彩票什么的也一点不沾。直到小明30岁生日的早晨,发现在自家门口的墙上多了一个拆字!他才知道,天命不可违啊!

       这个笑话体现了四个字:“拆迁致富”。

       在上海,居住房屋(以下简称“房屋”)拆迁往往意味着给家庭带来数百万,上千万的补偿利益,“拆迁致富”确实不假。但是,面临如此巨大的利益,相关的纠纷量也是扶摇直上,“拆迁拆家”的现象的存在也是毋庸置疑的事实。

       因此,作为律师,日常的咨询中也经常遇到当事人关于动拆迁的问题。

       先说明一个问题,2011年,国务院发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后,上海市于2011年分别出台了《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和《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自此,上海的房屋动拆迁(无论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都纳入了征收的体制,已经历时8年多。虽然实践中仍有一些纠纷涉及相关规定出台前的动拆迁行为,但相关的争议已经很少。因此,虽然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仍然惯用“动拆迁”这一说法,但本文将使用“征收”一词,依据的也是与“征收”相关的法律法规。

        在咨询中,我发现不少当事人对于“户口”在征收利益确认和分配中的作用问题存在误解,很多当事人上来就问,我户口在里面,能分多少?

        实际上,有户口不代表就有征收利益,需要根据被征收房屋的性质、实际居住情况等等各种其他因素来确定。下面,我们就对不同情形下的房屋征收中,“户口”的作用进行分析:

       目前上海市的房屋征收主要分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宅基地(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两种。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国有土地上房屋又可以分为两种:私房和公房。

私房

       私房一般都有房产证,也有一部分个人私建的老房子只有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登记的产权人或土地使用证登记的使用权人(以下统称为“产权人”)即为被征收人。

       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规定,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取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后,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

       因此,私房的征收利益属于产权人,除非被征收地块对在籍的户口有特殊的安置政策,否则征收利益与户口并无直接关系。只是在要求《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被征收人安置时,户口对于房屋使用人的认定起到一定作用。

       如果产权人过世,一般按照继承的关系来处理。

公房

       公房是国家或集体为所有权人的房屋,一般由公房的物业管理公司代管,承租人享有居住权。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规定,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

       因此,公房的征收利益属于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共有。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此时,户口是认定共同居住人的重要标准,但还要同时满足“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和“无其他住房或居住困难”的要求。

       此外,如果承租人死亡的,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在承租人死亡的情况下,户口对于重新确定承租人有重要影响。

宅基地房屋征收

       农村宅基地房屋的征收补偿一般分为房屋补偿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

房屋补偿

       房屋补偿应当归属房屋权利人。许多地方已经建立了农村房屋所有权登记制度,已经登记的农村房屋则主要依据登记确定权利人。

       未登记所有权的房屋,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宅基地房屋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条,在确定宅基地房屋权属时,应综合考虑土改证、宅基地使用证、建房用地审批等文件上核定的人员,以及房屋新建、翻建、改扩建等情况。分以下几种情况:

       1、系争房屋经土改登记,未经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及未新建、翻建、改扩建的,以土改时登记的权利人为房屋的权利人。

       2、系争房屋经土改登记及农村基地使用权登记,未进行新建、翻建、改扩建的,以土改登记及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核定人员为房屋的权利人。

       3、系争房屋虽经土改登记,但在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前后新建、翻建、改扩建的,以农村建房用地审批文件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核定人员为房屋的权利人。当事人以土改登记为证据主张房屋产权的,不予支持。

       确定宅基地房屋权利人的具体产权份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仍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人以及对系争宅基地上房屋一直进行维修、保养等义务的权利人利益。

       根据上述意见,户口在确定宅基地房屋权利人的具体产权份额时,是一个考虑的因素。

宅基地使用权补偿

       鉴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身份属性,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提供给本集体成员享有的,并且按户计算。当一户出现人口减少,宅基地仍是由一户中剩余的成员共同使用,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则由该户剩余的成员共同所有。

       若该户已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虽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在他处已经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该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一般由该户房屋原权利人的继承人取得,但集体经济组织明确表示反对的除外。

       由于宅基地使用权按户计算,故户口对于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款的分割具有较为重要的作用。

       综上,在不同类型的房屋征收中,户口的重要性需要根据被征收房屋的性质和征收补偿项目的不同而发生变化。

       事实上,面临涉及房屋征收问题的纠纷时,当事人往往无法全面准确地把握和理解相关政策规定和司法标准。主要原因有三方面:

       1、围绕房屋征收的相关纠纷,往往牵扯到很多因家庭关系或政策导致的历史遗留问题,非常复杂。

       2、相关的法律规定繁杂,同时还需要考虑包括地块征收政策、已签订的征收协议、户口、被征收房屋的实际使用情况、各当事人的实际居住情况等各种因素。

       3、在司法实践中,相关案件的审判标准不尽相同。

       因此,向熟悉房屋征收业务的专业律师咨询,抑或是委托律师办理相关案件,让律师结合实际情况,尽可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才是最有效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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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储亦张
  • 执业律所: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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