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货凭证对买卖合同成立的证明力
来源:鞠磊律师
发布时间:2019-12-20
人浏览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乙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送货单、收货单等交付凭证不能独立证明买卖合同的成立,人民法院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个案情况,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成立的事实作出判断。当事人可以提出以下证据:例如能证明双方当事人就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一致的电话录音;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目睹买受人签收标的物的证人证言等。如果主张合同成立的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与送货单、收货单等交货凭证在时间、标的物名称及数量等方面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明买卖合同成立及履行事实的证据链,则即使没有书面合同,人民法院也可以认定买卖合同成立。
以上内容由鞠磊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鞠磊律师咨询。
鞠磊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245人好评:1
无锡市滨湖区观山路299号C座13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