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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购房,房子归谁?

来源:李建录律师
发布时间:2019-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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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借名购房”约定有效的情况下,名义购房人在不动产登记簿完成登记、获得不动产权属证书后,房屋仍是归名义购房人所有。只不过,实际购房人可依有效的“借名”购房行为要求名义购房人在某种情况下将房子过户给自己,比如实际购房人后来依政策恢复购房资格。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李建录律师认为实际购房人与名义购房人会约定,整个实际交易过程都由名义购房人出面,而购房款则全部由实际购房人出资。买下房屋后,也是由实际购房人实际使用房屋,等到一定时候,名义购房人再配合实际购房人将房屋产证上的权利人变更为实际购房人。房产律师认为“借名购房”需慎重,如果确需铤而走险采取“借名”的方式购买房屋,实际购房人要谨慎选择名义购房人,应当清楚所购房屋性质,最好不要购买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以免发生纠纷,导致房钱两空

2015年,小梁与其妻子小黄在虹口区看中了一套房屋,希望买下作为投资,但两人依相关政策都属于限购对象(两人共有一套、小黄独有一套),无法再行购房。于是,小梁与小黄请小梁的母亲李某出面买下这套房屋。虽然小梁、小黄与李某之间系借名买房关系,但是根据黄某、小梁陈述的名下产权房情况,无论是以黄某名义购房还是以李某名义购房,目的都是为了规避当时国家和本市的住房限购政策,该借名买房的行为事实上违反了国家房产宏观调控政策,不利于房地产市场秩序的稳定,并且小梁和小黄当时对于可能面临的无法过户的风险应当有所预见,故难以支持黄某某主张的直接确认系争房屋产权归小梁和小黄共有的诉讼请求。

然而,小梁、小黄与李某之间确系借名买房关系,虽然法院无法直接确认系争房屋产权归小梁、小黄所有,但黄某某要求小梁、小黄取得系争房屋相应折价款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该款项应由目前系争房屋登记的产权人李某负责支付,房屋折价款金额应以房屋市场价值为依据。

因小黄已经去世,其与小梁应得利益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以及继承问题不属于本案纠纷的法律关系范围,本案不予处理,当事人如有争议,可另寻法律途径解决。支付问题可在小黄的继承关系明确后,由各继承人向李某主张其应得继承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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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李建录
  • 执业律所: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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