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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工受伤谁负责赔偿

来源:李建录律师
发布时间:2019-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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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工人身损害赔偿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在现实生活中,尤其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提高,存在大量的雇用关系,也就产生许多纠纷。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劳动律师李建录律师认为主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来判断。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同时,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相关案例:

杨某多年来一直为焦作某货运公司提供货物押运服务。2013315日,杨某在往山西临汾押运货物时从车上摔下来。经医院诊断为双跟骨粉碎性骨折,伤情司法鉴定,结论为伤残九级。原告杨某诉称自己作为被告的押运工,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被告认为原、被告之间属于承揽合同关系,原告因自身疏忽而所造成的人身损失,被告没有赔偿义务,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形成纠纷,遂诉至山阳法院。山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是在不特定的期间内,按照被告的要求为被告提供押运装载机等特定劳务,原告按照被告的计划从事押车,以路程、运输的数量等计算报酬,完全是支付劳动力获得报酬的方式,而不是以劳动成果作为支付报酬的直接对象。故本案当事人之间应属于雇佣关系而不是承揽合同关系。因此原告在此次事件中受伤,被告作为收益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作为成年人在工作中未注意安全,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应当承担5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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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李建录
  • 执业律所: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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