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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朋友便车发生车祸,谁来赔偿?

来源:胡素卫律师
发布时间:2020-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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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搭乘朋友的车或是朋友搭乘我们的车,这是时有发生的事,这种互帮互助的行为,也是社会所认可和提倡的。但是,如搭乘他人便车发生车祸,该由谁来赔偿呢?此类“好意同乘”引发的侵权纠纷,我国司法机构是如何处理的呢?

案情概述

201X年X月,宋某从朋友(程某)那里借来一辆无牌照摩托车,亲自驾驶与丁某一同外出,且双方均知对方无摩托车驾驶证。两人在理发店理完发后,宋某答应丁某请求将摩托车交与其驾驶,两人一同再前往吃饭地点。

丁某驾驶摩托车时,与王某驾驶的轿车相撞,致宋某受伤住院。事故发生后,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丁某与王某承担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出院后,宋某经伤残鉴定中心鉴定为九级伤残。

宋某多次向丁某、王某主张赔偿无果,将丁某、王某以及王某汽车的承保保险公司均告上法庭,,请求判令丁某、王某以及保险公司连带赔偿其损失15万元。

判决结果

本案争议焦点:丁某是否向宋某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根据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丁某和王某对事故的发生承担同等责任。因此,丁某及王某均应对原告宋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原告宋某明知被告丁某不具摩托车驾驶资格,仍将无牌照摩托车交与丁某驾驶,并自愿搭乘,原告也存在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各方过错程度、各行为与原告受伤之间因果关系的联系紧密程度,酌定被告王某向原告宋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被告丁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剩余10%由原告宋某自行承担。

综上,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96635.53元,摩托车驾驶人丁某赔偿原告29099.08元,驳回原告宋某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许律师表示:在侵权行为法理论上, 这个案件属于“好意同乘”的侵权行为,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中的一种具体责任形式。

所谓好意同乘,即搭便车、搭顺风车,是指无偿搭乘他人机动车的行为。重点

好意同乘这种无偿搭乘情形不同于有偿搭乘的情形,有偿搭乘会在驾驶人与搭乘人之间形成客运合同,而无偿搭乘中,驾驶人与搭乘人之间不存在客运合同关系。发生交通事故后,两种情形的纠纷处理方式也不相同:有偿搭乘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人身损害的,搭乘人可选择主张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而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人身损害的,搭乘人只能通过侵权之诉主张赔偿。

在这里提醒大家,作为驾驶人一定要安全谨慎驾驶,而作为搭乘人也要注意对乘坐车辆的合法性、安全性进行甄别,对驾驶人是否具有驾驶资格,是否具有正常的驾驶能力等要有判断,以避免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朋友之间为赔偿问题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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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胡素卫
  • 执业律所: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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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1101*********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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