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素卫律师

胡素卫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债权债务,公司企业,知识产权,劳动纠纷,综合

签订定金合同的注意事项

来源:胡素卫律师
发布时间:2019-09-16
人浏览

在日常交易中,合同是一个必不可少的东西,不论是口头合同还是书面合同。在某些重大的交易中,当事人还会专门签订定金合同,用来对交易进行担保。可见,定金合同的作用相当重要,应慎重对待。那么,签订定金合同的注意事项有哪些呢?请看下面的介绍。

一、审查主合同的效力

定金合同属于担保合同的一种,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因此在签订定金合同时应注意审查主合同是否有效,以保证所签订的定金合同有效。

二、审查定金合同签订主体

定金合同签订时的主体应当与主合同的签订主体保持一致,因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体不一致,定金合同无法起到担保的性质。

三、定金合同应以书面形式签订

根据《担保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这是强制性约定,如未以书面形式签订定金合同,容易因该款项的性质引发纠纷。

四、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明确的交付期限

合同当事人应在定金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定期限内交付定金,交付定金的期限就是定金合同的履行期限,因此在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时,必须明确、具体。

五、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交付的方式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所以合同当事人应当在定金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方式,比如通过现金、银行转账还是支票、汇票等

六、定金的数额应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因为,如果定金的数额约定过高,就有可能使得守约方获得的损害赔偿过分地高于其实际损失额若约定过低,则起不到担保合同履行的作用。

七、明确“定金”性质,以免发生争议

如果合同中的款额未明确款项的性质,未写明“定金”字样,双方容易发生争议如果写成“订金”、“诚意金”、“预付款”、“认购金”等字样,若合同条文又无明显约定表明其具有定金性质,则不具定金效力。

八、合同中约定的预付款、违约金和定金不能混淆

在合同中约定的预付款、违约金和定金不能混淆。并且合同中应约定主合同成立后,定金的使用方式是退回交付定金方还是冲抵主合同应当支付的款项。

九、违约责任的约定应具有可操作性,以利于执行

根据法律的规定,未能订立合同的过错方将承担定金罚则的风险。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十、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解除、终止条款

应明确约定定金合同解除、终止的条款。如没有关于合同解除、终止或提前终止的条款,致使终止合同的条件不明确,将造成签订合同容易,解除合同困难的现状。因此,有关合同解除、终止和提前终止的条款应力求细化、全面。

以上就是关于“签订定金合同的注意事项”的介绍,希望能够帮助到您。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欢迎随时向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


以上内容由胡素卫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胡素卫律师咨询。
胡素卫律师
胡素卫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35505人好评:25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35号安华发展大厦1133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胡素卫
  • 执业律所: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948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35号安华发展大厦1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