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佳楠律师

张佳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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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搬迁,导致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能否获得经济补偿金

来源:张佳楠律师
发布时间:2019-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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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因自身发展规划进行的搬迁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予以支持。但如企业搬迁未对劳动者造成明显的影响,且用人单位采取了合理的弥补措施(如提供班车、交通补贴等),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不充分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深圳地区有特例规定,根据《深圳中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搬迁的,劳动者因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由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向深圳市行政区域外搬迁的,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劳动者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予以支持。

    因此,在深圳地区,若企业从深圳市迁址到深圳市外的,员工向法院提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可以得到支持。否则,很难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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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张佳楠
  • 执业律所:广东众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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