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遛狗致人损害,狗主人承担全部责任

来源:金珂律师
发布时间:2019-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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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市惠诚(昆山)律师事务所        庄夏军

   夏某在居住的小区门口散步,李某和其金毛犬也到小区门口。夏某看到狗很害怕,就走到门口的小土堆上,夏某见李某将狗绳放掉,狗追夏某,夏某害怕躲避至绿化带中,进而摔倒。

李某见到老太太摔倒,带着狗逃离现场,李某和狗不知所踪,夏某由好心人张某等送至医院救治。

夏某确认为股骨骨折,后夏某家属报警寻到李某。

李某认为自己牵着狗绳,给狗佩戴嘴笼,狗未直接咬到夏某,其无责任。

经律师协助寻找证据,目击证人吴某等均证明当时李某松开了牵狗的绳子。

夏某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医药费、伤残补助金等。

本案历经一审、二审。

最终,二审法院认定构成特殊侵权,判决李某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夏某全部损失。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该起侵权责任是一般侵权还是特殊侵权?

 

动物侵权之所以作为特殊侵权,是因为动物具有危险性,这种危险性不仅仅表现为咬伤、抓伤等通常情况,因饲养动物导致被侵权人受到惊吓、恐吓而出现心理恐惧并诱发其他伤害。被告李某代理人在庭审中举例认为如果被烧伤的人因容貌可怕吓到别人摔到是否有责任,实际上个人侵权是一般侵权,因其他人对容貌可怕的人有一个基本的确信,认为不会侵犯他人,但是动物侵权作为特殊侵权,就是因为动物无法给人一个这样的确信,人和动物是无法比较的。

在本案中,李某的狗和夏某没有直接接触,但是夏某受伤明显是因为受到狗惊吓摔倒所致,应适用特殊侵权的规定。

 

关于李某的责任问题,如果要减轻李某的责任,应由侵权人即李某证明损害是夏某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在本案中,李某代理人提出夏某90岁年纪过大,一个人在小区门口散步老人和家属都存在过错,法院认为,老人在身体条件允许、能够自由行走的情况下在居住小区附近散步并无不妥,不存在家属照料不当的问题。夏某走到绿化带也属于正常的避险措施。法院认为侵权人李某未能证明夏某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故李某应该承担所有侵权责任。

 

该判决正确、合法,且具有较强的社会导向作用,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仅指直接的因果关系,也有间接的因果关系。

爱狗人士有养狗、遛狗的权利,但是,对于价值位阶来说,人道主义优先,动物的权利行使不能影响其他人的权利行使。

对于法律来说,对动物饲养人提出更高的要求,是对法治和人性的基本尊重。

特别彰显在本案中,遇到饲养动物引起的伤害,饲养人是应该心存侥幸转而逃脱,还是积极参与救助?老人的权利和动物的权利哪个优先?这不光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对道德和价值观的拷问。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文明社会所倡导的,就是侵害行为之后,主动承担责任,救助受害人,友好协商,否则,法律必将对侵权人进行庄严的宣判。我们国家社会主义法治的内涵,理应包括对全体公民的人性关怀与平等呵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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