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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的立法建议

来源:樊天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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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的立法建议

  根据共青团中央的通告,国务院计划在今年制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此提出几点建议。

一、全面有效保护,兼顾身心健康。[保护的内容]讨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问题,我们可能首先想到的就是如何保证未成年人不受网络上所出现的淫秽、暴力等有害内容的污染,但其实未成年人实质性接触黄色、血腥暴力内容的并不多,而大量的倒是那里灰色、负面、“三俗”(庸俗、媚俗、恶俗)的东西对未成年人的“三观”(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产生不良影响,这就是现在网络上常说的“毁三观”。《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但网络作为一个面向不特定公众的媒体,其发布暴力、凶杀、恐怖及其他不健康的内容并不违法,因此,《条例》需要研究与规定的是,如何有效保护未成年人不受那些虽不违法但不健康的网络信息的影响,阻止那些灰色的内容进入未成年人的视野。此外,《条例》的立法宗旨是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其中身体健康在前,心理健康在后。因此,一方面要对网络信息、网络监管、网络运营商和内容提供商等制定法律规范,以保护未成年人网络环境的健康。同时也应就有关限制未成年人每天上网时间作出具体规定,以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引发情绪、视力、关节等多部位疾病,影响未成年人的健康发育。

二、多重责任主体,形成保护合力。[保护的责任人] 保护未成年人网络安全健康,政府、社会、家庭、学校共同负有责任。政府的责任是加强监管,严厉打击网络违反犯罪活动。社会责任主要由网络运营商和内容提供商承担,应规定其维护网络环境干净清洁的责任,不得制作、传播以及应当及时发现、删除不健康的网络信息。《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参照以上条款的法律精神,关于家庭与学校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建议《条例》制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限制未成年人每天上网时间;学校可以限制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使用手机等移动通讯终端设备上网”等条款。家庭、学校以及政府、企业各责任主体,各负其责,形成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合力。

三、政府资金投入,落实保护措施。[保护的措施]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建议《条例》就此作出进一步具体规定,比如规定政府设立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开发专项基金,鼓励科研、生产单位研发具有过滤屏蔽不良信息网页、阻止未成年人进入某些特定网站、限定上网时间自动切断网络以及可供家长监控未成年人网络浏览内容等不同功能的软件,并免费提供给未成年人及家长使用。同时,应规定父母为未成年人购置手机等移动通讯终端设备后,应立即为其安装有关网络保护软件,以落实网络保护措施。此外,建议《条例》对网络内容进行分级管理作出强制性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条例》则应当规定网络内容提供商对所发布的内容,包括文字、视频、游戏等,凡可能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的,应一律作出未成年人不宜的提示,以预防未成年人误入。现在有些网站对未成年人不宜的内容作出了18+的标志,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建议可将标志分为10+16+18+三类,以真正实现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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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樊天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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