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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建立未成年罪犯监护、帮教基地

来源:樊天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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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履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建立未成年罪犯监护、帮教基地     

最近,未成年人李某某等涉嫌犯罪的案件成为社会热议的一个话题,无论案件最后怎样判决,有二点是确定的,一是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是按照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具体来说,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罪犯,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宣告缓刑。如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初次犯罪;2,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3,具备监护、帮教条件,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

于是,这里就会出现一个问题,假定李某某等人均符合刑法关于缓刑的规定,但结果可能是李某某应当宣告缓刑,而同案犯魏某某则可以宣告缓刑。原因是李某某是北京当地人,具备监护、帮教条件,魏某某是一名游客,户籍在长春,按规定宣告缓刑的罪犯应送回原籍地进行矫正救助,但法院在与原籍地联系时往往遇到不复函、不愿接收的情况,无法确认是否具备监护、帮教条件。于是判决结果魏某某虽可以宣告缓刑,但却无法适用缓刑。这种同案同罪不同罚的情况,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价值观,并且也不利于对罪犯的教育、感化、挽救。

对于未成年人来说,实施刑罚,投入监狱,并不一定有利于其改造。由于未成年人的世界观、人生观还不成熟,一旦进入监狱即可能自暴自弃,教育、感化等措施可能都达不到预期的效果。此外,在监狱容易受到其它罪犯的感染,出狱后又难免受学校、社会的排斥,他们继续犯罪的可能性就很大。因此,既通过刑罚达到震慑、惩戒作用,以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同时通过教育、感化的方式,使未成年犯最终能够回人生正常轨道最高法院在刑法可以宣告缓刑的基础上,制定了未成年犯应当宣告缓刑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本地户籍未成年犯适用缓刑而非本地户籍未成年犯不适用缓刑的情况大量存在,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庭庭长透露,广州市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外地户籍人员占到70%,而这些人的缓刑适用率非常之低。

为解决这一问题,建议司法局、团市委等有关单位发起设立未成年罪犯监护、帮教基地,组织一定数量的企业或家庭,为非本地户籍的未成年犯提供监护、帮教。尤其是企业更有能力承担这一社会责任,一方面可以让未成年犯从事一定的劳动,解决他们食宿等基本生活问题,另一方面可对他们进行技能培训、知识教育,实际落实帮教工作,同时也实现全方位监护,帮助他们尽早脱胎换骨,从新做人。整合并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社会力量,帮教、挽救未成年犯,是一件利国利民利社会的大事,无论对司法进步、社会和谐、稳定,还是对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需要全社会投入热情与精力,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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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樊天辉
  • 执业律所:上海豪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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