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少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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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公司企业,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劳动纠纷

买卖合同成立的条件

来源:陈少东律师
发布时间:2019-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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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理一起案由定性为买卖合同案件,原告方要求返还货款,理由是被告方未交货,证据仅有原告向被告的转账凭证。作为被告的代理人通过了解案件真实情况后,认为双方压根就没有达成买卖关系的合意,被告方是代为他人收款,自己并未参与交易往来,与原告根本不存在买卖合同的关系,作为买卖前提条件就不存在,就更不存在退还货款的问题;而且本案实际已经交付货物,只是因为其他非原被告双方可控制的原因而导致原告目的不能实现,原告不得已只能凭转账凭证来做最后的救济途径。那么买卖合同到底如何认定是成立呢?        

        首先,关于合同成立的条件,合同法并没有规定,实践中,一般仍沿用合同法第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意思一致,经济合同就成立)为参考依据。合同主要条款(指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约定所必须具备的条款)是否具备,只涉及合同是否成立.合同是否成立只涉及合同当事人利益,而不关涉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故不能因为合同主要条款不具备而认定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主要条款不具备的合同,可以采取合同解释规则来填补漏洞,对合同条款进行补充,使之有效。       

        不管是订立书面的合同或者是口头合同,应当以双方达成合意为基础或者以实际履行为意识表示,双方采用默认的形式达成合意。双方从未谋面,也未有过任何的交流,更未达成任何的合意,因此至少在原被告双方之间未成立买卖合同关系。         

       在合同法里存在成立与生效,合同成立的要件和合同生效的要件是不同的,合同成立要件是判断合同是否存在的要件,符合了成立要件的合同并不一定能够产生法律拘束力,也可能无效或效力待定。合同生效是必须在合同成立之后,约定必须完成一定的条件后才生效,比如经批准、公证、先行行为等。        

      其次,合同达成合意一般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要约是一方向对方发出的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另一方向要约方发出的同意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到达对方时合同成立。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所谓的镜像规则。承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如果合同没有经过承诺,而只是停留在要约阶段,则合同根本没有成立。        

       最后,合同成立并不就一定具有法律约束力,只有生效的合同对当事人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但是合同未生效不等于合同无效,未生效合同可以是有效的,只是约定生效的条件还未达到;合同有效也不等于合同生效,有效的合同可能附条件尚未生效。生效与有效侧重点不一样:有效与否侧重于对合同定性,是对处于某一状态合同的法律性质进行评价;而合同生效与否,则侧重于合同开始发生效力的时间,亦即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对订约各方产生约束力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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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陈少东
  • 执业律所:福建凌龙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503*********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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