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厚平律师

赖厚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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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上海-上海

擅长: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继承,婚姻家庭

判决离婚后能否再起诉分割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赖厚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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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陈某与王某因性格不合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经审判,认为两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遂判决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离婚三个月后,陈某发现王某婚内在他处另购有一房产,于是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对这一房产进行分割。

【分歧】

对于陈某在离婚后再次起诉主张分割他处房产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不能支持陈某再次起诉主张分割他处房产的诉讼请求。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陈某应在提出离婚诉讼时一并主张分割他处房产。在判决离婚后陈某与王某已经解除了婚姻关系并已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不能再向王某主张分割他处房产。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支持陈某的该项诉讼请求。分割他处房产是陈某的诉讼权利,可以单独行使,且陈某的主张未过诉讼时效,可以支持。

 

  【评析】

本律师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是:

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指同一当事人就同一法律关系而为同一的诉讼请求。陈某在离婚诉讼中并不知道这一房产的存在,在诉讼中也未表明过放弃该项请求。陈某当然可就该事项单独行使请求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陈某要求分割他处房产的主张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本案中,双方登记结婚后,自其解除婚姻关系之日的三个月后,陈某应该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陈某要求分割他处房产的诉讼时效应从其解除婚姻关系之日的三个月起的三年内。本案中,陈某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

综上,本案中陈某可以在离婚后再向王某主张分割他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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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赖厚平
  • 执业律所:上海申康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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