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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所涉公司债务承担问题

来源:穆仁菊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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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最近代理的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被告为承租人甲公司以及对甲公司房屋租赁合同项下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乙公司,在签订连带责任的《三方协议》时,甲公司与乙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为陈某,后陈某将对乙公司的股权全部转给李某。开庭时,乙公司股东兼法定代表人李某表示非常无辜,认为签订连带责任的《三方协议》时,其并非股东,对该协议完全不知情,乙公司也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然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其对外责任不会因股权的转让发生改变。这也再次警示那些作为股权的受让人,在股权转让时要对目标公司的债权债务做好尽职调查,对于目标公司可能存在的债务可要求转让股东出具承诺函等,以便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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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穆仁菊
  • 执业律所: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101*********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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