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能否受理以确认土地为前提的侵权案件
来源:高瑞峰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21
人浏览
司法实践中,土地侵权案件一般也存在有关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这类案件的显著特点是:一方面,当事人的诉求是侵权损害赔偿,并非土地确权,案件性质是给付之诉而不是确认之诉;另一方面,确认土地权属是证明侵权存在的前提,人民法院必须查明土地权属,才能确认被侵权主体以及侵权行为是否存在。而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权属纠纷必须经行政机关先行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因此,问题就产生了:人民法院能否受理以确认土地权属为前提土地侵权案件?该类案件应当如何处理?
此类案件的难点在于,如果将所有土地权属存在异议的土地侵权案件归为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则此类案件均需行政机关先行处理,那么所有土地侵权案件均可以转化为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不利于保护物权。但是,反过来讲,如果将此类案件均定性为侵权案件,则架空了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在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先行处理权形同虚设。因此,解决的方案只能是一种折中方案:既要顾及物权保护的侧面,又要保护行政机关在土地权属纠纷案件中的先行处理权。
以上内容由高瑞峰团队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高瑞峰团队律师咨询。
高瑞峰团队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 5629人好评:4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荆山路与商城路交叉口裕鸿国际C座8楼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