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障碍物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
来源:高瑞峰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19-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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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障碍物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道路管理者未尽到充分管理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道路管理者的判断,应该结合具体的案情以及相应的法律规定。公路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公路的保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并努力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公路管理水平,逐步完善公路服务设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在我国,道路管理者往往是公路局等国家机关,但与此同时,我国城市管理体制存在很大差异,在某些情况下,城市环卫部分独立从事环卫工作,也可以被认定为道路管理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明确: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本起交通事故中,从损害发生的原因力来看,道路管理者对于道路负有清理、防护等法定职责,未尽到充分合理注意义务,疏于照管未能及时排除堆放物,系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系一种消极的不作为,理应承担与其原因力相对应的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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