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友彬律师

谭友彬

律师
服务地区:四川-成都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刑事案件

劳动与雇佣

来源:谭友彬律师
发布时间:2019-01-18
人浏览

1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两者产生的依据不同。劳动关系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生产要素的结合而产生的关系;劳务关系产生的依据是双方的约定。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斑竹园镇竹友场社区居民委员会、新都区斑竹园镇竹友社区第一居民小组的“情况说明”。该证据证明:戴思万在被告处工作产生的原因是斑竹园镇壅家村村委推荐、介绍,而不是双方约定,因此,双方应是劳动关系。

2.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着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如考勤、考核等)等。但劳务关系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这是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最基本、最明显的区别。

以上内容由谭友彬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谭友彬律师咨询。
谭友彬律师
谭友彬律师
帮助过 44人好评:0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成都武侯区内双楠二环西路一段100号财富双楠11楼1109号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谭友彬
  • 执业律所:四川银证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5101*********682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四川-成都
  • 地  址:
    成都武侯区内双楠二环西路一段100号财富双楠11楼11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