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广成律师

李广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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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自我防卫权受法律保护!为江苏昆山警方和检方的秉公执法行为点一百个赞!

来源:李广成律师
发布时间:2019-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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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昆山砍人案”终于在9月1日下午有了定论:昆山市公安局和检察院相继发布通报,认定于海明在该案中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昆山市公安局已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本案结果一经公布,立即得到了社会各界的一致肯定,不仅仅是因为该处理结果符合了社会公众对本案基本是非对错、公平正义的判断和期待,更是因为该结果彰显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法治精神,也体现了国家依法保障人民群众正当防卫权的决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是法律对于特殊正当防卫(即无过当防卫)的规定,其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已非常明确,无需再展开细说。

对于特殊正当防卫,虽然法律早已有了明确的规定,但回顾以往的司法实践,我们不难发现,对于有些明显符合正当防卫的案件,办案机关却往往出于各种考虑或压力,在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的认定上,投鼠忌器,畏首畏尾,缺失了司法机关的独立、明确和坚决,最后导致好人受委屈,坏人得意忘形。

正是由于在以往许多案件中,对于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的认定,往往趋于保守,条件过于严苛,致使法律明确规定的正当防卫条款形同虚设,难以体现出其立法本意和立法精神。

如果我们遇到不法侵害时,每个人都骂不还口,打不还手,任人欺辱,任人宰割,这无疑将极大地助长恶人和坏人的嚣张气焰,只能使恶人和坏人在违法犯罪时更加的飞扬跋扈和肆无忌惮。

如果法律对于正当防卫的态度模棱两可或模糊不清,让依法实施正当防卫的好人承受流血又流泪的委屈,试问,有谁还敢、还会、还愿意冒着风险去同恶人和坏人的不法行为作斗争,有谁还敢、还会、还愿意为了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去见义勇为?如果真成了那样,高兴的是恶人和坏人,受伤的则是广大人民群众和整个社会。

法律应该为好人撑腰,而不应该为坏人背书。

值得欣慰的是,在“昆山砍人案”中,昆山警方和检方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对本案依法准确定性,终于让几近虚设和僵化的正当防卫法律条款得以发挥其本应具有的作用和价值,不得不说这确实是一个进步。

人身安全是广大人民群众最基本和最低层次的要求,当人身安全遭遇不法行为的严重紧急侵害时,公民天然地拥有正当防卫的权利。法律不仅应当强力地保护公民正当防卫的权利,还应当鼓励公民积极进行自我救济,倡导公民勇于、敢于同不法侵害作斗争,让恶人、坏人肆意妄为、为非作歹、随意侵害他人的空间越来越小,从而让整个社会充满正气和正义的威严和能量,让恶人不敢恶,让坏人不敢坏。

“昆山砍人案”的依法公正处理,不仅保障了人民群众的正当防卫权利,而且彰显了法治精神,弘扬了社会正气。我们为昆山警方和检方的秉公执法行为叫好,为他们点一百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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