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批准逮捕申请书(诈骗罪成功取保候审)|上海朱永红律师成功案例
不予批准逮捕申请书(诈骗罪成功取保候审)
申请人:朱永红 上海恒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事项:申请对涉嫌诈骗罪的犯罪嫌疑人李**(化名)不予批准逮捕。
事实和理由:
犯罪嫌疑人李**因涉嫌诈骗罪一案,于2018年12月**日被上海市**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区看守所。申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配偶的委托,作为其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务。申请人于2019年1月**日、1月**日依法二次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向其了解案件实际情况。据此,申请人认为不宜对李**批准逮捕,理由如下:
1,李**于2018年11月中旬在朋友介绍下进入上海**展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上班,主要凭借其经验为藏家进行古玩鉴定和宝玉石鉴别,且为兼职。自进入该公司之日起至羁押之日,共领取报酬约5000元,没有提成。公司财务账册中并未有犯罪嫌疑人名字。
申请人认为,其进入该公司时间非常短,仅在朋友介绍下临时替代进行鉴定,在进入该公司上班前从未在类似公司担任过鉴定师,对行业情况、公司运营模式等均不了解;其仅领取了较低的报酬,未有与公司签订合同金额提成挂钩的行为,实际上没有从中获取非法利益,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2,在鉴定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均独立进行鉴定,独立于公司任何人员和客户,仅凭其肉眼和经验进行鉴别,且从未对客户送来的物品进行估价,以保持鉴定师的客观中立。因此,李**并没有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进行鉴定。
3,犯罪嫌疑人获得的古玩鉴定评估师(高级)由中国**协会颁发,该协会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部属单位,为真实有效证书。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的“宝玉石鉴别工四级”和“贵金属首饰检验员初级/五级”均为真实有效证书。
因此,申请人认为,就目前所了解的情况,本案尚缺乏充分的证据证明李**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在鉴定的过程中如实进行鉴定,未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办法骗取他人财物,且获取任何非法利益,其行为并未构成诈骗罪,对其变更强制措施应该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退一万步讲,即使进一步侦查后构成犯罪的情况下,申请人认为,犯罪嫌疑人李**系初犯、偶犯及从犯,并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案情;另外,其为上海市户籍,有固定的住所和幸福的家庭,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李**不适宜继续羁押,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申请人请求贵院不予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若贵院认为有必要批准逮捕,则申请人向贵院申请要求召开审查逮捕听审会,以便进一步了解案情及逮捕的必要性。
此致
上海市**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朱永红律师
2019年1月**日
律师办案心得:
通过在侦察阶段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并及时反复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沟通,要求检察院召开听审会。在羁押30多天的时候,成功获得检察院批准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