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皓律师

沈皓

律师
服务地区:安徽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刑事案件,劳动纠纷

合肥市工伤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程序

来源:沈皓律师
发布时间:2018-12-27
人浏览

合肥市工伤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程序


     1、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者因工负伤或非因工负伤以及疾病等原因,导致本人劳动与生活能力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根据用人单位、职工本人或者亲属的申请,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医学专家,根据国家制定的标准,运用劳动保障的有关政策,运用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和手段,确定劳动者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的制度。

   2、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首先,应该经过治疗后,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这样便于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聘请的医疗专家对伤情进行鉴定;第二是职工经工伤治疗后,发现因工伤的原因造成职工身体上的残疾;第三是工伤职工的残疾影响到职工本人的劳动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工伤职工应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3、《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第二十五条规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诊断。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提交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工伤认定决定是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的政策、法规的规定,确定职工受伤或者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范围,是否符合工伤的基本条件的书面决定。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是指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到工伤保险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过程中,由医院记载的有关工伤职工的病情、病志、治疗情况等资料。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据此审查工伤职工的伤情是否处于稳定状态,能否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5、 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是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其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残情发生变化,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复查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国家标准对其进行鉴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以上内容由沈皓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沈皓律师咨询。
沈皓律师
沈皓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863人好评:41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南路169号东怡金融广场B座37层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沈皓
  • 执业律所: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401*********065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安徽
  • 地  址: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南路169号东怡金融广场B座37层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