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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小口袋罪?

来源:康欣律师
发布时间:2018-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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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1979年刑法中设有流氓罪,流氓罪的三种基本行为是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在1997年刑法将有口袋罪性质的流氓罪分解为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侮辱妇女罪。


其中寻衅滋事罪被认为有小口袋罪之嫌。


《刑法》第293条对寻衅滋事罪的行为列举为: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这些行为造成破坏社会秩序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这四种行为,并不是简单的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而是具有破坏社会秩序的性质。

侵犯了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的同时,是否侵犯了社会秩序,这是认定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关键。

 

比如殴打他人的行为,如何认定是破坏了社会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

(1)首先,殴打对象是特定还是不特定。一般来说,对不特定的他人进行殴打,往往具有破坏社会秩序的性质。

(2)殴打地点是否在公共场所。一般说来,在公共场所殴打,即使是殴打特定的对象也具有破坏社会秩序的性质。

(3)主观上是否具有流氓动机。


何为“流氓动机”?根据《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可解释为:第一种“无事生非”,“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第二种“借故生非”,“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借故生非,……,但矛盾系由被害人引发,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还规定了构成寻衅滋事罪的网络行为。

第一种是“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

第二种是“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刑法293条列举的寻衅滋事罪的四种行为中,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以及强拿硬要和任意损毁、占用的行为类型较为容易把握,但起哄闹事行为则性质模糊,而且类型空泛,容易导致认定上的差错。


何为“起哄闹事”,关键是确认行为是否侵犯了公共场所秩序。

根据司法解释,网络行为也会构成起哄闹事型寻衅滋事罪,那么,网络空间是否属于公共场所?对此则另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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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10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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