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春明律师

韩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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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流量的恶性争夺法律实务风险

来源:韩春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9-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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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量是互联网经济的重要命脉,代表了广大网络用户的喜爱和选择。互联网平台,向消费者提供了数量众多的作品,广告投放者会根据互联网平台访问数量向网站支付相应广告费。比如在视频网站中,部分影片会按照有效点播量由该视频网站向版权方进行分成。而“暗刷流量”或流量作假,则影响了互联网经济中对网络产品质量衡量的重要客观数据指标,就像考试作弊一样,污染了公平竞争之源。


刷流量包括“人刷”、“机刷”、“JS暗刷”。“人刷”是指雇人点击;“机刷”是指控制多个物理机器自动点击;“JS暗刷”指通过写代码加挂在网页上增加点击量。只要不是基于用户真实意愿产生的流量均为虚假流量。

“暗刷流量”意味着,互联网企业不用把精力放在提高产品质量上,花点小钱就能轻轻松松买来千万流量的业绩,这是很多网站经营多年都难以达到的高度,反映了虚拟经济中快速吸金、乱象生长的部分。这个行当如果不及时加以遏制,将严重影响网络经济秩序。

网络产品的真实流量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网络产品的受欢迎程度甚至质量优劣情况,因此,流量成为网络用户选择网络产品的决定因素之一。虚假流量会扭曲网络用户的决策机制。“暗刷流量”的行为属于欺诈性点击行为。该行为以牟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置市场公平竞争环境和网络用户利益于不顾,触碰商业道德底线,违背公序良俗。一方面使得同业竞争者的诚实劳动价值被减损,侵害了不特定市场竞争者的利益;另一方面,会欺骗、误导网络用户选择与其预期不相符的网络产品,长此以往,会造成网络市场“劣币驱逐良币”的不良后果,最终会减损广大网络用户的福祉,属于侵害广大不特定网络用户利益的行为。。

虚假流量会阻碍创新价值的实现,降低诚实劳动者的信心,扭曲决策过程,干扰投资者对网络产品价值及市场前景的判断,影响网络用户的真实选择,扰乱公平有序的网络营商环境。“暗刷流量”交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应属绝对无效。

任何人不得因违法行为获益。双方当事人不得基于“暗刷流量”合同获利。法院对交易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获利,应予收缴。“暗刷流量”,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虽然是互联网上或部分人群中默认的现象或隐蔽的“游戏规则”,该现象助长了非法行为获利的不正风气,如果不加遏制,将会愈演愈烈。而司法裁判不仅仅是审结个案,更是关系到对互联网领域的价值引导和规则树立。保护真正创新者的利益,维护真正好的产品的市场生长环境,还公众一个诚信、公知、清朗的网络空间,这是网络治理法治化的一个方向,更是司法的职业和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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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韩春明
  • 执业律所: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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