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案例——协助组织卖淫罪
协助组织卖淫罪:是指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以其他方法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其他方法包括充当皮条客、保镖、管账人等行为。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7年7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胁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3号)
第四条 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而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不以组织卖淫罪的从犯论处
在具有营业执照的会所、洗浴中心等经营场所担任保洁员、收银员、保安员等,从事一般服务型、劳务性工作,仅领取正常薪酬,且无前款所列协助组织卖淫行为的,不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
第五条 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 、招募、运送卖淫人员累计达10人以上的
(二) 招募、运送的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人累计达5人以上的;
(三) 协助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协助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
(四) 非法获利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
(五) 造成被招募、运送或者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案例一:
2018年6月开始,刘某、章某在某养生会所开设经营洗浴场所,组织多名妇女在上述场所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王某在该会所负责向嫖客介绍卖淫的收费标准、为嫖客安排卖淫女及收取嫖资等管理性工作。2018年7月,被告人王某接送卖淫女李某、杨某分别向嫖客方某、陈某卖淫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了被告人王某。庭审过程中,王某当庭认罪认罚。
经法院开庭审理,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律师点评:
被告人王某明知刘某、章某实施组织卖淫的活动而为其运送卖淫人员,并充当充当管账人员,其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庭审的过程中,被告人王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案例二:
2018年3月,被告人杨某分别与他人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将租赁房屋用于开设宾馆。2018年10月,被告人杨某将宾馆提供给“胡某”(另案处理)从事卖淫嫖娼活动,并在该场所从事安保工作。在宾馆卖淫嫖娼场所中,被告人李某、刘某、杨某从事营销工作,负责招嫖、接待嫖客,被告人章某负责“排钟”及带领卖淫人员“试房”。2018年5月20日下午,公安机关对宾馆进行排查时,查获7对共计15名正在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人员,抓获被告人杨某、李某、刘某、杨某、章某等人。
经法院审理,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二、被告人李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三、被告人刘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四、被告人杨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五、被告人章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律师点评:
被告人杨某、李某、刘某、杨某、章某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而予以协助,其行为均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告人杨某、李某、刘某、杨某、章某所实施的协助组织卖淫犯罪,系共同犯罪,应按其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予以处罚。被告人杨某、李某、刘某、杨某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
案例三:
2017年8月,程某等人租赁某酒店的“某养生会所”从事组织卖淫活动,先后雇佣被告人陈某、章某、胡某、张某等人招揽和接待嫖客人员,并配发了招揽和接待嫖客的专用手机,被告人通过打电话、发微信等方式与嫖客联系并介绍卖淫人员的价位及服务项目,与嫖客达成交易后,便在会所内接待嫖客,后将嫖客带至“会所”房间进行性交易及代收嫖资。被告人董某负责记录卖淫人员的出勤情况和管理,并与被告人陈某负责统计、核对卖淫人员的收入,发放卖淫人员的利润抽成等工作。
2018年2月14日晚,公安局查获该卖淫场所并抓获被告人陈某、董某、章某、胡某、张某及七名卖淫人员。
经法院审理,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二、被告人董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三、被告人张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四、被告人胡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五、被告人章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律师点评:
被告人陈某、董某、张某、胡某、章某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而为其招揽、接待嫖客,代收嫖资,充当管账人和监督管理人员,其行为均已经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告人陈某、董某、张某、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