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计算表
赔偿项目 |
计算公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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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 |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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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费 |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 |
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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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无固定收入(受害人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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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无固定收入(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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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费 |
护理人员有收入 |
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 |
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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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人员无固定收入 |
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X(元/年)÷365(天)×误工期限(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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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人员无收入或雇佣护工 |
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目前司法实践中河南各地人民法院支持的金额一般是100.95元/天×护理期限(天)。参考数据为: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为36848元/年(100.95元/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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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费 |
正式票据所载实际交通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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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伙食补助费 |
参照河南省各地市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认。司法实践中河南省各地人民法院支持的金额一般是30—60元/天不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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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葬费 |
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0028元/年÷12个月×6个月=25014元。 (河南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非私营单位)为50028元/年 数据来源:河南省统计局--统计服务(最新发布)--2017年6月3日2016年河南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平稳较快增长--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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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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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为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符合按照城镇居民索赔条件) |
≤60周岁 |
2017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558(元/年)×20(年)×伤残赔偿系数 (伤残等级分为一至十级,一级伤残伤残系数为100%,二级为90%,以此类推,十级为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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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5周岁 |
2017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558(元/年)×{20-(实际年龄-60)}年×伤残赔偿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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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周岁 |
2017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558(元/年)×5(年)×伤残赔偿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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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为农村居民 |
≤60周岁 |
2017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2719(元/年)×20(年)×伤残赔偿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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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5周岁 |
2017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2719(元/年)×{20-(实际年龄-60)}年×伤残赔偿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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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周岁 |
2017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2719(元/年)×5(年)×伤残赔偿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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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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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为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符合按照城镇居民索赔条件) |
≤60周岁 |
2017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558(元/年)×20(年)=5911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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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5周岁 |
2017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558(元/年)×{20-(实际年龄-6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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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周岁 |
2017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558(元/年)×5(年)=14779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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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为农村居民 |
≤60周岁 |
2017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2719(元/年)×20(年)=2543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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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5周岁 |
2017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12719(元/年)×{20-(实际年龄-6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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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周岁 |
2017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2719(元/年)×5(年)=6359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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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扶养人生活费 |
被扶养人为城镇居民 |
≤18周岁 |
2017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9422(元/年)×(18-实际年龄)÷扶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作1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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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周岁 |
2017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9422(元/年)×20(年)÷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系数同一级伤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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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5周岁 |
2017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9422(元/年)×{20年-(实际年龄-60)}÷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系数同一级伤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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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周岁 |
2017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9422(元/年)×5(年)÷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系数同一级伤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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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扶养人为农村居民 |
≤18周岁 |
2017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9212(元/年)×(18-实际年龄)÷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系数同一级伤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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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周岁 |
2017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9212(元/年)×20(年)÷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系数同一级伤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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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5周岁 |
2017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9212(元/年)×{20年-(实际年龄-60)}÷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系数同一级伤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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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周岁 |
2017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9212(元/年)×5(年)÷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系数同一级伤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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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抚慰金 |
精神损害抚慰金计算参考河南省高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的指导意见,侵害自然人生命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费称为死亡抚慰金;侵害自然人健康权致残的,称为残疾抚慰金,侵害自然人健康权但末致残以及侵害自然人其他权利或法益有必要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统称为精神抚慰金;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依侵权人的过错、侵权行为的情节、影响和后果以及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程度并结合当事人双方的特定社会状况及加害人的认错态度等因素酌定。侵害自然人生命权,死亡抚慰金参照在5000元一10万元之间酌定。侵害自然人健康权造成残疾,受害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类推侵害启然人生命权予以酌定,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在5万元以下酌定。侵害自然人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在2万元以下酌定。侵害自然人健康权但未造成残疾以及侵害自然人其他权利或法益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在1万元以下酌定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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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失 |
根据估损清单及相应财产有效凭证主张(包括车辆维修、施救损失;车载货物损失;经营车辆停运损失等等)。 |
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标准 |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6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残疾辅助器具费以补偿伤者的实际损失为目的,对使用年限具有显著可能超过二十年的伤者,其残疾辅助器具费应当按照伤者的实际使用器具的单价计算至平均寿命七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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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养费 |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否则,司法实践中河南省各地人民法院支持的金额一般是10—20元/天不等。 |
数据来源:
根据国家统计局河南调查总队官方网站2018年2月6日发布的《2017年河南调查总队主要调查数据》,2018年2月6日之后发生在河南省的交通事故及人身损害赔偿,或一审辩论终结日期在2018年2月6日之后的案件适用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
2017年度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557.86元/年;
2017年度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9422.27元/年;
2017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719.18元/年;
2017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9211.52元/年;
河南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非私营单位)5002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