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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虚假学历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须谨慎

来源:高洋律师
发布时间:2019-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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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实案例:小东(化名)是青峰公司(化名)半年前招聘进来的销售人员,半年来,小东的工作态松散,工作业绩也很差,引起了公司领导的注意。于是,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便对小东《入职申请表》等材料进行了调查,终于发现小东《入职申请表》本科学历信息是虚假的。因此,青峰公司以学历造假为由,解除了小东的劳动合同。小东觉得公司在招聘时并没有对学历有明确要求,这只是找借口此辞退自己,便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他的主张是否合理呢?


      律师观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属无效,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还需要分情况具体讨论。以本案例来说,虽然小东的本科学历是虚假的,但青峰公司不能证明公司曾对学历提出过明确要求,所以不能直接认定小东虚假的学历足以影响青峰公司录用该劳动者,虚假的学历并非是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决定性条件。故青峰公司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劳动合同,其仍应当向小东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用人单位以学历造假而解除劳动合同,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风险。“事不当时固争;防患于未然”,用人单位如果对员工学历有特殊要求,应当明确告知应聘者并将相关招聘公告、员工书面确认文件等保存;用人单位还应当尽到注意义务,对劳动者的学历材料和信息进行审核;当然,用人单位还可以通过完善企业内部规章,将禁止提供虚假学历、履历等及相应的处罚措施明确固定,从而形成合法有效的依据。(文丨高洋 山东亚和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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