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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劳动者的工资数额?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19-04-29 浏览量:0

一、工资数额无法轻易判定的原因。

司法实践中,工资数额的确无法轻易判定,一旦涉及诉讼,单位和劳动者都会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这里简单举几个例子。第一个例子,单位打了两份劳动合同,劳动者签名后,单位拿走两份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上关于工资报酬的约定空白的,工资也是现金发放;第二个例子,单位同样打了两份合同,劳动者签名后,也给了劳动者一份,但工资是按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约定,工资也是现金发放,有的签了工资条,有的没签工资条;第三个例子,根本就不签订劳动合同,工资也是现金发放,工资条也没签;第四个例子,劳动合同签订了,劳动者手上也有一份,但是工资每年都会上浮,但没有对工资的变更作出书面补充约定,工资是现金发放;第五个例子,单位工资发放一部分是现金发放,一部分是银行转账;第六个例子,劳动合同不签,工资条也不签,工资是个人账号发放,不是公司账户转账,也不是单位负责人个人账号发放。以上仅是简单举几个例子,实践中还有特别多的可能,具体个案中,如何判定劳动者的工资要综合各种证据、常识、司法实践确定。

二、哪些工资数额的主张明显不够合理?

    1、每个行业都有每个行业的特点,工资有高也有低,例如做红木家具的木工师傅,你主张自己每月固定工资6000元就与行业的特质不符,木工师傅不像公司的文员工作,一般都是按劳所得,每月工资原则上是浮动的,本人办理的一个劳动案件中,对方律师就主张劳动者的工资是6000元每月,这个漏洞恰好是我反驳对方的重点,因为红木家具是本地区的特色产业,作为本地的仲裁员,他们接触红木家具公司作为被申请人的案件实在太多了,其对于木工师傅的工资的组成形式也非常清楚,恰好是申请人对细节问题的不注意,导致其在工资数额的主张上即没有得到仲裁委的支持,也给仲裁员留下了“不老实”的坏影响。

   2、有特别多的单位在劳动合同里面直接约定,劳动者的工资就是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这样的做法其实是很没有说服力的,甚至可以说很愚蠢的,尤其是针对一些高收入群体,例如一些焊工的工资就很高,单位主张其工资就是最低工资,你让仲裁员怎么相信你?还有你约定工资是最低工资,但银行流水上的工资明显高于最低工资,你又作何解释?

   3、还有很多单位明明发的就是固定工资,每个月发放的实际工资数额也是基本相同的,之所以有细微的差别,那是因为劳动者有些月份请假所致,但是签收工资条的时候,单位却人为的把固定工资分割成很多部分,例如基本工资是多少、岗位工资是多少、电话补贴是多少,加班费是多少,最离谱的是,每个月的加班费数额居然是一样的数额,本人就是办理过这样一个案子,是佛山市三水区的一个劳动案件,单位在工资条里面将本来的固定工资分割成多个部分,并且每个月的加班费数额是一样的!庭审中,我立即请示审判长,敬请法庭准许我询问单位一个问题,问题是单位是以多少金额的加班费计算基数、多少加班时间算出目前单位主张的加班费数额?结果对方律师哑口无言,这个案子到了二审,对方律师有了准备,我二审再次问这个问题时,对方仍旧无法算出他们伪造的加班费数额,仅是算了一个和加班费数额比较接近的数额,这何其荒谬。

    4、还有很多种工资数额主张不合理的情况,劳动者“不老实”的有,“单位”不老实的也有,这里就不一一例举了。不同的案件、不同的当事人、不同的仲裁员、不同的证据组合、不同的诉讼代理人都会产生不同的化学反应,所以“法律事实”和“案件事实”统一并不容易。

三、关于工资数额的举证责任。

《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工资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正常时间的工资。另外,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如实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工资支付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两年。从这个规定不难看出,在工资的举证上,法律给了单位更多的义务和责任,因为单位有义务保存工资支付台账两年,既然台账由公司保存,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那单位就应当承担工资数额的举证责任,至少两年内工资数额的举证责任。一旦什么证据都没有,就像以上举例的那样,劳动合同不签,工资条也不签,工资也是现金发放,仲裁员也没办法根据证据判断工资数额,就只能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来裁决。(本文仅供学习交流用途,因文字限定,时间也有限,只能写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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